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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上期末 一. 1.甲主張乙向甲之妻丙借款一百萬元不還,乃以丙之名義為原告至法院起訴乙應返還欠款 於丙,問:法院應如何處理該訴? 同前事實,若甲自為原告,要求乙應還錢給甲自己,法院又應如何處理該訴? 同前事實,若甲自為原告,要求乙應還錢給丙,法院又應如何處理該訴? 2.若九二一地震受災戶”新莊博士的家”組成自救委員會,並以自救委員會之名義為原告 ,推派受害人中甲和乙兩人為代表人,至板橋地院控告住台北市中山區之建商丙,要求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二十億元,問:板橋地院應如何處理該訴? 二. 1.甲向乙借款二百萬元屆期不還,並積欠乙房租五十萬元,乙屢次催討,甲乃簽發面額二 百五十萬元之本票一紙給乙,但本票屆期甲仍不付款,以乃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 行之裁定,法院做出裁定後,以又向管轄法院訴請甲應返還借款二百萬元及房租五十萬 元之給付訴訟,問:以提起之訴訟為何種訴之合併?乙之訴是否合法? 2.若法院審理之後,認為乙不能證明借貸關係存在,故判決借款部分乙敗訴,但就租金部 分判甲敗訴,問:判決確定後,甲又以乙為被告,提起確認其與乙之租賃關係不存在之 訴,問:此確認之訴是否合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202.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