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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男和乙女素來不合,一日在公園巧遇互毆,毆打之中乙女的項鍊被扯落掉在草 叢中。該案經檢察官以強盜罪名起訴,業經地方判決,無人提出上訴而定讞。復於判決 後三日,同一檢察署之檢察官丙察覺上訴事實,又於同一法院向甲提出傷害罪之起訴, 試問: (1)上述之傷害罪和強盜罪是否具有同一性? (2)該法院應如何處置該案? 二、甲因九二一大地震之因素,致遲於上訴而無法上訴。請問他有何種救濟管道?請就該 救濟管道之定義、要件、功能詳細闡述。 三、甲和乙為一對情侶,一日到公園散步時,忽然下起大雨,兩人遂前往公園之涼亭避雨 ,此時見到涼亭有一把價值三千元之雨傘,乙遂教唆甲佔為所有,甲在聽了乙之教唆後, 遂出於表為所有之態度將該傘佔為己有,復甲撐著該傘前往便利商店購買食物欲和乙一起 食用,此時該傘之所有人丙看見甲拿著自己的傘,便報警,警察將甲以準現行犯之身分當 場逮捕,甲於問訊偵查之際,供出教唆者乙還在涼亭等著他回來,於是警察又緊急前往涼 亭將乙緊急拘提。請問警察之作為是否合法? 四、甲為一學校教官,於民國78年6月30日時,遭到該校學生乙蒙布袋毆打之,唯一直不清 楚犯人是誰,故都沒有任何作為。乙於98年7月2日時,向甲告知當年毆打他的人是他,甲 基於事過境遷的想法於是向乙告知不再追究,兩人遂有往來。然,甲和乙於101觀賞跨年煙 火之際,因為政治因素而大為爭吵,甲遂有了對20年前事情提出告訴之想法,而於99年1月 2日向法院提出告訴,公訴檢察官偵查過後,向法院對乙提出傷害罪之告訴。試問法院應該 如何處理? 上述為個人記憶所為,若有缺漏誤植之處,懇請推文告知。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33.12 ※ 編輯: aa369aa369 來自: 59.112.140.94 (01/13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