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居於台北之甲,出售A車於生活在台東之乙。是甲之友人丙自貨運業界退休,甲委
請丙代為辦理運交A車予乙之事宜,乙亦同意,約定收取費用NT 3萬元。約成當日(設為
民國101年3月1日)甲即交付A車於丙。丙憑其經驗及專業認知,當即於次日,以自己名義
委請素孚聲譽之丁貨運公司承運A車,約定交付運費NT 18000元外,並依甲之指示以乙為
受貨人。未及交車於丁之3月2日晚間,丙駕駛A車前往車站迎接來訪之親戚;不料,途中
竟為酒駕蛇行之戊自來向車道闖入撞毀A車(經查丙於駕駛A車無過失)。甲乙分別就A車
所受損害,訴請丙、戊連帶損害賠償,其結果各為如何?(40分,請區隔甲、乙分別而為
說明)。
二、前述事例,如丙未駛用A車,且於3月2日當晚交車於丁。當晚深夜,A車竟為不知名之
盜賊自丁之停車場竊取而去(經查丁停車場之職員為盜賊以迷幻藥迷昏,其於A車之保管
並無過失)。甲、乙亦分別訴請丙、丁連帶賠償A車被竊所生損害,有無理由?(40分;
請區隔甲、乙分別而為說明)。又者,甲、乙是否尚有其他救濟途徑可循?(20分;亦請
區隔甲、乙分別而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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