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bshencbsil (揪咪寶貝)
看板Law_Baseball
標題[閒聊] 地政系好可怕
時間Wed Mar 31 22:40:37 2010
【裁判字號】 97,易,3500
【裁判日期】 971222
【裁判案由】 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
二五三八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下午
,在
國立政治大學後方籃球場內,因細故與告訴人甲○○發
生口角,竟基於傷害及公然侮辱之故意,先出手毆打告訴人
,致告訴人受有顏臉部及下唇、左手擦傷,復公然出言「地
政系叛徒」等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聲譽地
位之用語,公然辱罵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
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
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三百零九
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及第
三百十四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傷
害及公然侮辱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存卷足憑,依照首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
3
NCCU07_LawA 法律 ◎rebuslin:明天我不去考法科了啦 devilhauh/em
4
NCCU07_LawB 法律 ◎秉神:明天我不去考法科了啦 cedric0110/c
5
NCCU07_LawC 法律 ◎秉神:我不考法科也會PA啦 boyofwind
6
ˇNCCU06_LawHa 法制 ◎期中考 tim235/ichan
7
ˇNCCU06_LawFl 財法 ◎期末....烤 oscar4959/di
8
ˇNCCU06_LawLt 法學 ◎最後兩天,撐過就是暑假啦!!! cissan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226.235
推 simon0131:簽名檔 讓我驚覺時間過的真快..(某小哥:換拎北當家囉) 03/31 22:51
→ satsuki1826:= =? 當家? 03/31 23:09
推 emperor0406:小當家表示 03/31 23:10
→ jobshencbsil:對憋...那時甲班版主還是甲慶 03/31 23:31
推 tom415415:做料理是為了帶給人們幸福! 03/31 23:41
→ simon0131:樓上沒對齊 03/31 23:42
→ simon0131:結果他自己在料理裡面加一大堆螢光劑...黃金炒飯 03/31 23:43
推 andyjack777:嘖嘖!! 不只一大堆螢光劑還有一大堆迷幻藥 04/01 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