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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常見被提起訴訟的理由,提告的理由有些牽涉到個資法,有關 「犯罪前科」的部分。提供相關條文給大家參考。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 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 第 28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一般可得之來源,指透過大眾傳播、網際 網路、新聞、雜誌、政府公報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 料之管道。 就我的看法是,新聞媒體報導的前科記錄,為符合公益的目的始報導,使用者 引用該新聞,並未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如果有,亦應為該媒體違反個資法, 而非轉貼的使用者有違法的行為。 但是否「有特定目的」,及部分人士常會藉此提告「妨害名譽」(包含 公然 侮辱罪、誹謗罪、侮辱誹謗死者罪、妨害信用罪),是否新聞報導即符合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的免責條件,亦需 詢問專業律師的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121.16
even0213:司法院的網站上,輸入名字就可以查詢.怎麼會違反個資? 02/26 00:48
hateOnas:新聞報導為適當評論 可否引申 鄉民任意評論皆為適當評論? 02/26 01:44
chengcti:有違法個資法, 但是我不能講 以免版上一堆人馬上被告 02/26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