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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某相關案例 某人因為被提及犯罪前科後 被控告妨礙名譽的判決書相關部分節錄) 以上有聲請人所提列印資料可憑。核其內容均屬對於前提事件之評述,難認有何貶抑告訴人 社會評價之情形。參諸聲請人確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消音)及竊盜罪(消音)經分別判處 罪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可稽,是以被告所述更生人及恐嚇、竊盜等節,難認與事實不符,且 該部分既已涉及刑事犯罪,亦非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私德範疇。 (基於個資法就不方便把判決書的案號弄上來了 版主有疑慮我可以私下提供案號) 提供各位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8.86.87
NPITGOD:原則上也是不鼓勵去公開這些資料 但是為了預防某些好興訟 02/26 10:46
NPITGOD:者拿這個說要告人 先提供一下相對應的判決作為解套的參考 02/26 10:47
※ 編輯: NPITGOD 來自: 36.238.86.87 (02/26 10:50)
BRANFORD: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可稽, 這句重複兩次? 02/26 10:57
rocfrank:個資法中有為"特殊目的"之收集的要義 02/26 11:33
chengcti:非公務機關蒐集沒問題 但是利用就會違法 02/26 11:49
※ 編輯: NPITGOD 來自: 36.238.86.87 (02/26 13:03)
NPITGOD:所謂之利用為何(順便改一下重複的地方 02/26 13:03
chengcti:蒐集-到網路上google公開資料 02/26 13:12
chengcti:處理把蒐集的資料放在硬碟並分類製成懶人包 02/26 13:12
chengcti:利用-將資料公布,轉貼或者是電話行銷 (使用資料) 02/26 13:13
NPITGOD:我有一個朋友 他有一個判決書 卻被另外一位網友拿來到處轉 02/26 15:36
NPITGOD:給別人的人看 請問這樣算利用嗎 算不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02/26 15:37
NPITGOD:法呢? 02/26 15:37
chengcti:不算,因為第六條擱置未公布 02/26 15:58
chengcti:算利用 但是特種資料條文被法務部擱置, 待修法 02/26 15:59
chengcti:不違法個資法, 算利用行為 02/26 15:59
NPITGOD:再問一下 如果一個人違反刑法被報導出來了(有新聞媒體佐證 02/27 09:38
NPITGOD:轉貼該新聞 這樣會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嗎 02/27 09:39
chengcti:利用前科資料違反第六條,只是該條被暫停公布,所以無罪. 02/27 09:59
chengcti:但是受其他條文限制,本來第六條是完全不准 02/27 10:01
※ [部份違規文字已刪除] ※ [部份違規文字已刪除] ※ [部份違規文字已刪除] ※ [部份違規文字已刪除] ※ swattw 於 02/28/2014 18:50:22 刪除部份違規文字,原因: 挑釁、影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