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wego:推一個 03/01 00:55
推 musoutensei:不可能抓路人啊 在號稱百萬會員的批踢踢 隨便找一個出 03/01 00:56
→ musoutensei:庭作證就能證明水桶有如被判刑 做錯事才會受到懲罰 03/01 00:57
→ musoutensei:沒錯事卻受到懲罰 這不是誣告就是濫權起訴或枉法裁判 03/01 00:58
別的版是這樣
但是在我的版很抱歉並不是
你可能沒有做錯事情 但是只是我覺得偏離討論或語意不對就先刪除水桶
站長賦予我們這個版如此權力
我順便一起回你好了
按造規定 未年成年接受筆錄偵訊需要成年人陪同
至於刑事湮滅的部分在PTT上面是都不成立的
版主刪除只是不符合該版規定
該資料並沒有達到湮滅層級
否則刪除就等於湮滅的話,警方在跟站方調資料的時候就會什麼都調不到了
噢,如果有駭客或站方人士進入機房把PTT的資料給破壞刪除的話
那當然可能就會達到湮滅的部分
道時候你可以告他們
這個你之前不是告過了嗎?怎麼還問呢?
我以為你應該比我還要了解才對
還有 你可以不要每次都把我的稱號打那麼長嗎
是幫我宣傳唷
我們都那麼熟了 不用這樣啦
小峰,你可以來本版討論問題啦 其他就免了
否則違反規定的話,我真的會水桶你唷0.<
我覺得你真的有在認真研究 比蘇帥多了
我順便告訴你
本版直屬於站長
版主是很罕見擁有特定權力
例如連推噓文都可以刪除
並且無法找版務組申訴
只能找這個版版主
而這個判決將是直接由我做出心證
不得有議
當然,若我覺得判決有問題
可能會改判等等
最後就只剩下跟站長申訴了
而你進來就等同遵照了這個遊戲規則
我建議你先看清楚這個版的特別規定
我沒忘了你是誰
只是怕你忘了現在的我是誰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42.106.173 (03/01 01:11)
→ musoutensei:有的國家人口還沒一百萬呢 三人以上就滿足散布要件了 03/01 01:00
→ musoutensei:難不成到北京網站罵人台語破麻 會因為那裡沒人聽得懂 03/01 01:01
→ musoutensei:台語 所以妨害名譽不成立?這也怪怪的吧… 03/01 01:01
真的不成立阿
這個之前有判例我要找找
因為大家都聽不懂
當然不會對於那個人造成名譽上面的實質損害
還有
用詞精準一點
妨害名譽的一個要件是針對名譽權受到侵害
對象是特定人
誹謗的一個要件是社會大眾評價降低
你上面的那個例子,到底是要問我妨礙名譽還是誹謗?
你拿社會大眾問我妨礙名譽 根本是拿張飛打岳飛
像這樣問題要是用發文的方式不夠精準我就會寫信給他
請他48小時之內修正否則就會誤導大眾
然後就會刪除了,必要的話就水桶
加油 好嗎? 去花點時間買書來念可以嗎?
你告了這麼久,怎麼連構成要件都還沒背起來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42.106.173 (03/01 01:17)
推 d200190:這個版應該爭取更多鍵盤大法官解釋法條~ 03/01 01:15
推 musoutensei:這就奇怪了 既然此板享有部分特權 那找專業人士享有此 03/01 01:16
→ musoutensei:殊榮也就算了 卻找一個…小神童?他到底有何過人之處 03/01 01:17
因為,我沒管版過,我需要有人來協助我版務上面的行政指令
比如說 我不會m 文
我會判人水桶
但是我不知道水桶指令是什麼
所以站長就找了個幫手來幫我 教我版務上的行政指令
他只是協助我而已
你要不要發個心得文說說看你如何捍衛自己的名譽
教教大家如何跑流程?
我缺一些精華心得文
說不定你寫出來後我幫你看過
還可以幫你點出一些問題唷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42.106.173 (03/01 01:20)
推 musoutensei: SORRY 用詞不精準 小神少年? 03/01 01:21
無所謂啦 他只是就比較會指令這樣
不然你要來幫我嗎?
反正網路訴訟你也很了解阿
扔一些你遇到的問題出來
發發心得文
有沒有什麼內容是你覺得應該要判但是沒有的
有沒有什麼詞是你被侵害真的有起訴的
當然不要跟其他人吵起來
不然我會通通水桶唷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42.106.173 (03/01 01:25)
→ LLsolo:以下回答湮滅證據的問題 03/01 01:33
重點是 湮滅證據必須在前項罪責有成立空間的情況下
例如說
妨害電腦使用罪起訴了 這時候犯罪嫌疑人將電腦銷毀
才能論湮滅證據
換言之
如果該罪連檢察官都沒起訴或沒受理
而處理相關文章內容
湮滅證據罪實難有成立空間
詳見最高法院80台上3034號
湮滅證據和誣告罪有點像 在台灣都是很難成立的
畢竟會湮滅證據的 都是犯罪嫌疑人
而湮滅證據又建立在需要是非其本人犯罪
簡單的說 就是要別人來湮滅犯罪嫌疑人的證據
實在太困難了
(詳見最高法院94台上5721號)
我教你這麼多 你不發心得文對本板有所貢獻這樣對嗎?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42.106.173 (03/01 01:40)
推 talk520:看完本文,只能推LLsolo了 03/01 07:42
推 swattw:睡醒推 03/01 07:49
推 lovebbcc:順便提醒一下板主 對於某些"靠著訴訟為手段和解為目的" 03/01 08:52
→ lovebbcc:的法律玩家(說訟X等下又有人要告我XD)來說 最後法官是否 03/01 08:52
→ lovebbcc:能夠判有罪或者無罪根本不是他們的"重點" 重點就是他們要 03/01 08:53
→ lovebbcc:"藉由繁瑣的法律程序干擾一般人正常的生活作息"藉以達到 03/01 08:53
→ lovebbcc:"已和解為名 行XX之實"才是那群人真正的目的 不是每個人 03/01 08:54
→ lovebbcc:都有時間每天閒閒的不用上班不用管家人的感受成天就上BBS 03/01 08:54
→ lovebbcc:當小釣手XD 03/01 08:54
→ lovebbcc:要發心得文? 這裡跟某位有過超過一庭已上經驗的不就是我! 03/01 08:56
推 hateOnas:一線之隔 03/01 10:01
推 rehtra:不是早就有人在交如何告人要錢了嗎? 03/01 14:18
→ makoto0952:有關鍵字了,被告未成年,家長會慌張和解嗎?? 03/05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