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suitSu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刑事首次告訴無法確認被告身分而不起訴, 後發現新事證再度提告而確認被告身分故起訴並判刑, 唯距發現侵權文章而知有損害已超過兩年, 則民事所謂知有賠償義務人得以刑事確認被告現實身分起算? 還是原告於民事應負完全舉證責任而無涉刑事, 故以知有侵權之網路帳號即起算? 若兩年間無法舉證該網路帳號之現實身分並起訴, 則因未行使請求權而時效消滅? -- 板主曰:徵求簽名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243.17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suitSug/M.1413649887.A.30E.html
LLsolo: DONE 10/21 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