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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Kp6dWf4 ] 作者: LLsolo (鍵盤法官)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我被告了 (鄉民們被告要知道的事情)-通保法 時間: Sat Jan 31 13:36:25 2015 ※ 引述《staff23 (筆名蘇溫永(政治清潔工))》之銘言: : 一、PTT目前仍然會提供使用者註冊資料給有權責單位偵查 : ,雖然我的資料有經過潤飾了,呵呵。 : 二、我的學校一直以來仍然是政治民主的重要搖籃, :   仍然堅守學術自主,拒絕提供學生資料給予偵查單位, :   不過我的學校應該也很頭痛,這應該已經是近半年內, :   非第一次被要了,呵呵。 : 三、警方仍然會以調閱IP位址作為辦案手段,請不要相信 :   沒有事實根據的說法了。 沒錯,曾經我以為,有了通保法上路後, 我就可以安心的躲起來發廢文,不用在處理棍棍的諮詢相關事情了 連呂秋遠律師都那麼說了,我也就信了,以後要鄉民告人, 告訴人就是要自己找到對方是誰,不然就告不成。 但是,那只是一開始有這麼一回事。 讓我們來看一下通保法11-1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 第 11-1 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 其實這裡面有個小問題,在上路後一陣子確實好像安靜了一陣子 然後有人就來問說,為什麼,被告還是會被查到, 一開始我以為是因為告訴人有附上IP位置,但是有IP位置也還是不能查阿 找了一下後發現了一件事情 來,老師劃重點,這個會考。 『檢察官偵查』 我們請師爺幫忙翻譯一下 就是,檢察官不可以,但是沒有說其他人不可以。 所以就發生了檢察官說 「網路警察偵查隊上吧,就決定是你了,法律規定我檢察官不行,那沒說警察不行 你查好後再把資料給我就好」 瞬間通保法11-1被架空,變成一條沒用的拉基規定。 --------------------------------------------- 等等,但是第二項有規定警察阿,你又在那邊耍廢,叭叭,下台!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 一樣,老師幫忙標重點,這很重要會考。 『得依前項規定』 如果有對法律基本了解的就知道 得、應、必要時,三個效果裡面最弱的就是『得』 得就是我可以這樣做,但是我不這樣做的話,就是給裁量者去裁判 那檢警一般來講只要開個大絕招說 「這是配合犯罪偵查之必要,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其實法官也很難說些什麼東西,還是可以查。 =========================================================== 然後更蝦趴的來了 我們都知道 個資法、通保法其實是還沒有規定得很完整的法規 所以說呢 根據修法草案擬定 我們決定先廢除通保法11-1 WTF? 然後就又回到了原點 在證據調查的部分只要符合剩下的規定和刑事訴訟的規定 就可以查了。 給直接end的人 現在檢警就是想查什麼就查什麼,因為沒什麼可以阻止他們的了。 通保法之前在的時候那個法條就被架空了,被廢除那更沒什麼好說的了 現在能做的事情就是回到原點 程序上面不懂的,可以問法務部.網路諮詢版.問問被告過的人 講話不要踩線,只要不踩線嚴重辱罵那種都不要和解 頂多就是花一個下午去地檢署校外教學 然後大概幾個月到半年就會收到不起訴書 真的踩線這也是小罪, 這種小型前科記錄不影響考公職、出來選代表甚至娶越南新娘 就是罰錢了事,和你闖紅燈沒戴安全帽一樣。 -- 友人看不下去我實在太宅了,友人A和B就決定介紹妹子,幫忙安排約會。 A:我這邊的妹子會用PTT唷! 我:加分,到時候安排個時間跟她見個面。 B:甘,我也要幫我朋友辦一個帳號!不是應該要選比較正的嗎!? 我:年華青春會逝去,但是,PTT將會流傳千古,直到永遠。 《你不可不知道的,魯宅菜鳥法務站長 LLsol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58.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2682592.A.A44.html
Green5566: 律師說的能信嗎? 01/31 13:37
一開始看到我真的信了 ※ 編輯: LLsolo (61.231.58.61), 01/31/2015 13:38:28
medama: 推 01/31 13:38
HamalAri: 這法在訂定的時後就故意留後門了吧? 立委奸 01/31 13:39
d9637568: 啊! 01/31 13:39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Lsolo (61.231.58.61), 01/31/2015 13:39:37
Lailungsheng: 推。 01/31 13:42
chinaeatshit: 基本上就是不完善的律法 法律只規定範疇內的不可以 02/01 00:01
chinaeatshit: 範疇外就隨便你扯 提告"公然"污辱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02/01 00:02
NPITGOD: 呂秋遠律師好像專長在漁民法婚姻那邊(離婚官司?)XD 02/03 08:35
bear58: 阿彌陀佛,少造口業,善哉善哉 02/09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