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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於96年12月24日詢問關於專利師法疑義請求解釋一事敬悉, 茲就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按專利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 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次按專利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代理人,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又按專利師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 定,本法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一、經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技師、律師或會計師考試及格,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 從事第九條所定業務一年以上。合先敘明。 經查律師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 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即為前揭專利法第11條第3項規 定之「法令另有規定」,意即律師可依該項規定代理相關專利事務。 至於律師從事專利工作之範圍為何?律師得為代理人,依專利法第11條 第1項規定,自得代理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此項業務 範圍,因專利法與專利師法並無特別之限制規定,故其業務範圍,解釋 上等同專利代理人及專利師之業務範圍。 又查專利師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須於本法施行前,具有該項3款所定之 資格,故 台端所詢專利師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一年以上期間之計 算,限於專利師法施行前之期間。 如您有任何寶貴的意見,也歡迎隨時來信指教,或致電專利服務專線: (02)2376-7250,2376-7253,本局派有專人很樂意為您服務,敬請 不吝賜教。謝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敬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轉錄於:宇法知識工程網討論區 -- 倘若僅為了得到一時心理上.情緒上的平衡, 而踐踏自己的尊嚴, 換來的,卻是誓言承諾的破除.人生願景的讓步, 我相信,你將會為此懊悔一輩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30.220
crann:所以 是否過了1/11之後 律師一樣可以去登記成為專利代理人 01/11 00:37
crann:之前聽人家說要趕在這天前去申請 是申請成為免試的專利師 01/11 00:37
crann:而不是申請專利代理人的最後期限 是吧? 01/11 00:38
ioyrc:我的印象中,那個應該是申請專利師的期限喔... 01/11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