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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de1213xj (哈囉 社工女孩)》之銘言: : 請問如果在法院工作過後來退下來當律師 : 當律師的頭三年是不是不能在之前工作過的法院的範圍執業?? : 請問有這項規定嗎 : 如果有是規定在哪呢 前不久在北部地區發生了一件有趣的案子, 有位法官自A地方法院退下來當律師後, 受一位被告之委任,擔任偵查中之辯護人, 檢察官開完偵查庭後,認為有羈押之必要, 隨即向A地方法院申請羈押; 在羈押庭中,檢察官即以律師法第37條之1為理由, 主張該名律師不得在羈押庭擔任辯護人。 法院則以該名律師是向A地檢署遞委任狀, 所以應認為是在A地檢署執行職務, 而非在A法院執行職務, 並不違反律師法第37條之1, 准予該律師在羈押庭擔任辯護人。 經羈押訊問後,法官認為無羈押之必要,裁定准予交保, 打了敗仗非常不爽的檢察官,就以該律師違反律師法第37條之1為由, 將該律師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 只能說,這位檢察官真是夠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227.135
hide1213xj:檢察官有權力將律師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喔 01/17 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