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y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律師在場 打開偵訊密室 【聯合報╱林裕順/警察大學刑事系副教授(桃縣龜山)】 最近警政署選定全國十五個縣市警察分局,配合法律服務基金會開始 試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服務」。本項制度現行法雖未明 訂,但歷經審、檢、警、辯多次磋商終將上路,運作良窳實關我國司 法公信,理應多加關注。 未來犯罪嫌疑人遭偵查機關拘捕、聲押,原則上會有「隨時待命」的 義務律師免費到場陪訊,不因貧窮、弱勢等有差別,以全面提升檢警 偵訊及羈押審訊之透明、客觀、公信。 偵訊過程若管控或監督機制鬆散,由於「封閉」、「密室」的風土與 體質,容易發生弊端與不法,古今中外皆然。例如,日本司法實務上 ,歷來案件既經檢察官起訴,被告判決有罪幾近百分百,辦案公信普 受人民信賴。可是,去年該國卻接連發生偵訊不法,導致判決無罪或 誤判冤獄之案例,震驚社會。 其中,鹿兒島縣議員選舉違反選罷法的案件,更因司法人員對於十二 名被告長時間偵訊,並使用汙辱性的訊問手法,而反遭起訴求刑。因 此,日本警察廳為重建辦案信譽與人民信任,緊急召集學者專家會商 研議,而於今年元月新設內控部門落實監督,擬訂具體辦法加強人員 教育、訓練與獎懲措施,並且明確界定偵訊過程的「禁忌」行為。 相關規範,包括:偵訊中不得接觸犯罪嫌疑人身體,無論是直接、間 接方式概不允許使用強制,不得要求維持特定姿勢、動作,不能有威 脅、騷擾行為,不得約定、承諾利益或通融方便,以及危害尊嚴之言 行舉止等等。日本改革偵訊陋習之作法,亦可作為檢測我國司法人權 的指標。 先前我國偵查實務運作上,檢警機關總懷疑律師「接見」,會勾串犯 人、湮滅罪證。相對地,辯方律師則質疑偵查機關留置偵訊,會有刑 求逼供、歪曲供詞。但是,如同檢警機關經常強調「偵查不公開」, 並不意味相關偵訊蒐證不可告人,故應善意解讀律師「接見」,亦非 心懷邪念。 否則,本項「律師在場」,恐未降低審判「被告總會翻供」的司法耗 費,而徒增檢警、辯護衝突導火線,治絲益棼不可不慎。 【2008/02/05 聯合報】 -- 倘若僅為了得到一時心理上.情緒上的平衡, 而踐踏自己的尊嚴, 換來的,卻是誓言承諾的破除.人生願景的讓步, 我相信,你將會為此懊悔一輩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3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