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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yperion (吃經濟學家的恐龍)》之銘言: : ※ 引述《Innnn (Solong,Etude)》之銘言: : : 然後法院就會來壓訴訟代理人 : : 說什麼你有受特別委任,趕快決定要不要和解 : : 和解這等事最好是我說了算啦..... : : 很討厭這種不知喪親之痛的法官 : 和解與否的決定權,應該在當事人,而不是在委任律師身上吧? : 至少在上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的時候,課本上都是這 : 樣說的。(啊?台灣不考也不教喔?)律師可以建議,但無權替 : 當事人作主。 : 萬一律師屈服於法官的壓力,自作主張決定和解,事後被當事人 : 告 malpractice 的話,不知道律師可否拿出法官的指令當擋箭牌? : 不過,台灣嘛,有認為「律師倫理規範」是「低階的法律問題」的 : 司法官,當然就會有強迫律師決定和解的法官大人囉。 司徒你真的蠻無聊的,與其總刻意在文章中夾槍帶棒地刺我 不如將這引起別人注意的時間,拿來多充實自己,好好研讀憲法及訴訟法 懂得別人在說什麼,不致扭曲誤解,甚且了解衍自諸多上位規範的設計用意 你若有訴訟進行的架構體認,不會拿下位規範有無明定來說嘴 比起憲法訴訟法甚至是律師法隱含之法意精神 我看不出我稱律師倫理規範為低階法律問題,有何值得見教之處 和解這門課題,局局主導者不同,操作手法不同 決定者和主導者不見得同一,如有問題可以參看坊間許多教授談判的書籍 基本的出發點並無二致,均為兩造雙贏局面的創造 儘管談判引導書籍內容各家有別 我個人認為至少在訴訟中的談判,適度揭露主導者心意將有助於和解的達成可能 至於前面有朋友提到法官逼迫律師和解,我相信實務上確實存在這種情形,但非常態 尤其形式委任狀上雖載有和解權限,但實質上和解與否及其條件需再與當事人磋談者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足供自省 主導和解的情形,主導者必應先確認全體參與者的和解權限可到什麼地步 如果參與者的權限不足,而該事件十分有達成和解之必要方得獲致雙贏時 多數主導者會要求律師回去與當事人確認或下次攜同當事人到庭 提供一點小小想法,這或許是談判手法的問題 如果主導者明知律師並無實質上談定和解條件之決定權,而仍「有意識地」逼迫律師 這樣的作為,先不論是否有情有義,或有無委屈不平之處 重要的是我們應當藉此推敲出裁判心證,或是主導者的談判手法背後決意 這才能使我們得以斟酌下一步進行方向 對我們想達成的當事人利益最大化(或事務所利益最大化)等不一目的有所助益 先前旁聽的經驗,或許是旁觀者清 不用看卷,我很清楚可以感知逼迫式談判手法的用意 不過是在催促談判代表即訴訟代理人因當庭感受壓力 進而回去轉知當事人時,帶著這份壓力對當事人分析法律上強弱之理 或是無奈敦邀老不出庭的當事人來看看主導者是多麼不近人情 明顯可知主導者必有想對實質決定者說的話,某程度得再推知並非全然有利 個人前任律師時,同樣遇過我認為不講理的法官檢察官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法官檢察官律師均然 無論法意昭灼已明,各人修業有別 問題迎來時,我們能從這問題中得到什麼收穫,化為己方談判掌握勝點 這對律師而言,較諸律師倫理規範有無明定,該是更為重要的課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0.9.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