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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kehunting (stehen im Regen)》之銘言: : ※ 引述《hyperion (吃經濟學家的恐龍)》之銘言: : : 和解與否的決定權,應該在當事人,而不是在委任律師身上吧? : : 至少在上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的時候,課本上都是這 : : 樣說的。(啊?台灣不考也不教喔?)律師可以建議,但無權替 : : 當事人作主。 : : 萬一律師屈服於法官的壓力,自作主張決定和解,事後被當事人 : : 告 malpractice 的話,不知道律師可否拿出法官的指令當擋箭牌? : hyperion大,這邊要吐嘈你一下, : 民事訴訟法70條規定受特別委任的代理人是可以代為和解的, : 這倒和台灣有教什麼或沒教什麼關係不大。 第70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 、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 任不得為之。 這是民訴第70條的原文。那麼可否請教一下各位道長,台灣實務上,當 事人與委任律師之間簽訂委任狀的時候,委任狀內是否通常會授權委任 律師得就第70條內「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等事宜作出決策? 這個標題的原po是說「最好和解是我說了算啦」,顯然他沒有得到可以 代表當事人決定是否和解的「特別委任」。當然實情如何要問原po。 [deleted] -- Yours truly, Chiaheng Seetoo Attorney at Law (California) Juris Doctor, Class of 2007 College of Law,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9.107.108.138
Matsui:實務上為免勞費,我看過的所有委任狀都有特別委任 02/19 08:34
Homeyu:我事務所的委任狀也都有特別代理權,但複委任例外:P 02/19 08:56
Innnn:敝事務所不然,部分當事人會拒絕授與特別委任 02/19 09:11
Innnn:當事人給你特別委任是一回事,可不可以未經當事人同意和解 02/19 09:12
Innnn:又是另一回事,建議這位老大看清楚文章後再回文,我文中有寫 02/19 09:13
VVax:為了行事便宜都會勾特別委任拉 但是沒有再三確認沒人敢貿然 02/19 12:19
VVax:代當事人和解拉 被當事人告比較快咧 02/19 12:20
ikehunting:當然有受委任和後續和當事人交代是兩個層面 02/19 14:24
ikehunting:這也是我上一篇文章用意 卓參 02/19 14:24
hyperion:再謝謝大家的指教 02/20 0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