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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dadi (平凡傳說)》之銘言: : ※ 引述《hyperion (吃經濟學家的恐龍)》之銘言: : : 第70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 :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 : : 、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 : : 任不得為之。 : : 這是民訴第70條的原文。那麼可否請教一下各位道長,台灣實務上,當 : : 事人與委任律師之間簽訂委任狀的時候,委任狀內是否通常會授權委任 : : 律師得就第70條內「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等事宜作出決策? : : 這個標題的原po是說「最好和解是我說了算啦」,顯然他沒有得到可以 : : 代表當事人決定是否和解的「特別委任」。當然實情如何要問原po。 : : [deleted] : 不用問即知肯定有受特別委任,否則誰那麼有空逼迫無特別委任權限的律師 : 但有特別委任權限,很多時候僅為滿足複委任之需而便宜行事概括授權 : 雖然律師確能不管三七二十一,本其權限達成完全有效無從推翻的訴訟上和解 : 可後續該怎麼向當事人交代,又是另一回事,這是不同層面的問題 但有特別代理權,意義有兩種 一種是當事人全權委託,授權律師決定和解條件, (但很少,幾乎沒有這種情形) 另一種,是跟當事人談妥某個程度內授權律師去和解, (如果這樣,亂來恐有越權代理、背信的問題) 所以,有沒有特別代理權之意義, 應理解律師是否可以代表(代理)當事人和解, 單純這個行為, 而不是委任狀有記載,就是律師可以自己決定 H大對於這個條文的理解可以說明如上(贊同di大部份見解) -- 來逛逛吧 http://tw.myblog.yahoo.com/jw!OChsxZiaHxkVTfRif5jSdxVgq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131.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