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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linton (YCL)》之銘言: : 重點是刑事程序本與民事程序本質有別,刑事「不自證己罪原則」跟民事「利己 : 事實舉證責任原則」何能類比?況「不自證己罪原則」係屬憲法層次之原則, : 「訴訟上協力義務」是否得以凌駕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恐非無疑。 : 用制度上有拘提被告之規範設計,推斷被告有刑事訴訟協力義務,是否過於跳躍? : 被告的到庭義務能夠直接認定為協力義務嗎?還是說是不自證己罪原則之例外? 恕我直言,既然我已點出立論基礎在相關書籍多有論述,而我文章僅反面論駁 正面求知的態度,應該是自省所學不足,自行查找相關書籍再來論戰 你能不能將上網時間撥出部分去圖書館,看看立論基礎中民事刑事共通的本質 不是在網路上回個幾句,就要別人把立論道理說一遍給你聽 我不喜歡也沒義務進行教學說明 此外,光看我文章的文義解釋 早已明言,無論是無罪推定或舉證責任,都和訴訟上協力義務是兩碼事 不懂為何仍執意混淆,還來倡議誰的法律位階高? 你前幾句將兩碼事扯在一起,不會浪費打字的時間嗎? : 法院沒有強逼?!似乎在本案不是這樣子的吧。 : 而證人傳不到就是沒有證據能力?證據能力不是這樣判斷的吧。 : 況且,證據能力係由法院自行判斷,若法院認為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與本案無關, : 自可不予傳喚,本案係要求辯護人捨棄傳喚,顯係要求被告放棄主張對其有利之證據, : 實有悖憲法不自證己罪之原則,顯有違誤,灼然至明。 這位大律師,我倒想請教,你知道證據三要件嗎,我假設你知道 無法取得的證據有沒有欠缺其中哪一要件呢? 敢問憲法不自證己罪原則是不是打退憲法其他所有精神,也可驅逐現實所有困境? 本案不是證人經傳不到,請再多花一點無端慷慨激昂的時間回顧原文 本案是證人經拘兩次不到,不知道這種情形下強調憲法的您將怎麼辦? 該不會異想天開要求法院通緝證人吧?或是案件就擺到天荒地老有一天證人出現為止? 您的憲法讀得真是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0.9.178
docose:沒想到在這裡也會遇到認真魔人DI小姐.以前就業版的名人ㄎㄎ 02/26 08:37
honhong1598:di小姐有何豐功偉績阿?好奇..這種熱情畢業後就沒了壓 02/26 09:55
qoomii:好嗆 實在很沒必要 司法官沒比較了不起吧 02/26 11:57
niceday:推認真魔人...這版一開板我就預測會出現這種情況~果然.. 02/26 12:15
Gorbachov:有必要這麼嗆嗎? 02/26 12:19
shinghcm:誰能幫我把DIDADI大的文章白話文 THX 02/26 13:59
shinghcm:刑事訴訟邱聯恭?? XD 02/26 14:03
shinghcm:我可以推原PO是正妹嗎 02/26 14:07
docose:推樓上...元PO是正妹XD 02/26 16:03
qoomii:在這個板認真沒有不好,只是態度可以不要這麼尖銳 02/26 16:03
docose:習慣就好啦 DI大在就業版可是更猛的喔! 02/26 16:19
Homeyu:我也覺得討論問題沒必要口氣尖銳成這樣@.@ 02/26 16:31
suju:宋世傑:哇~~官耶~~ 02/26 18:42
Robbit1024:說實話有些人跟你有啥關係 人家吃稀飯你們喊燙幹麻? 02/26 21:26
Robbit1024:要就寫文章 或對事情 不要去對人 無聊麻 02/26 21:27
honhong1598:di大可能以前不是訴訟律師,書又讀的多,才有獨到見解 02/28 03:24
honhong1598:說實話,用語艱澀,理論過多,即可看出當法官多久了.. 02/28 03:25
honhong1598:吾係鼓吹白話運動者也... 02/28 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