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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爭執人言人殊,於此姑且不論。 單就本案而言,如證人確屬不能傳喚,依刑事訴訟法第163之2條之規定, 法院自得以裁定駁回辯護人及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請求即可。 惟本案法官竟不行使其法定權利,反而要求被告捨棄傳喚證人之請求, 恐有怠惰卸責之嫌。 抑有進者,閤下無視本案係法官怠於行使職權,致使訴訟程序無法順利進行之事實, 反倒指稱「法院沒有強逼你捨棄證據,是你執著於該項不具證據能力之證據」云云, 閣下一味要求被告需放棄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以盡閣下所謂之「訴訟上協力義務」 ,而對法官怠惰不為裁定之行為視而不見,顛倒是非,更屬本末倒置, 閣下將訴訟順利進行視為無限上綱,全然忽視被告訴訟上權力之保障,逼迫被告 進行無意義之捨棄傳喚,猶若強逼被告自行認罪,此與封建時代強行逼迫被告認罪畫押 何殊?!閣下視法院順利結案為先,置被告權益不顧,草菅人命,莫此為甚! ※ 編輯: colinton 來自: 218.175.51.171 (02/26 23:22)
liseeker:司法官的結案壓力多大您又知道? 02/27 09:13
liseeker:DIDADI是司法官 自然是以能順利結案為優先 無可厚非.. 02/27 09:14
colinton:法院可以用駁回被告聲請調查證據的方式來處理 02/27 10:03
colinton:自然可以順利結案,怎麼會自己能作的事不作而強迫被告? 02/27 10:04
Gorbachov:司法官結案的壓力可以大過憲法上對於人權的保障嗎? 02/27 10:22
didadi:諸位所謂結案壓力的推定會不會太快了,我一天寫一件沒差啊 02/27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