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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voice (lvoice)》之銘言: : LLM是Master of Laws 專門給外國人唸的一年制法學碩士 : JD是學士後法學碩士 讓已經有大學學位的本國人唸的三年制法學碩士 此說「殊有未諦之處」。 首先,美國的法學教育在某個意義上是繼承歐陸傳統,放在以博雅教 育(liberal arts education)為主軸的大學教育之後,因此美國在 大學部並無法律系的建制,任何有心成為律師的人都必須先取得大學 學位之後,再申請就讀三年的學士後法學學位。這個學士後法學學位 在1960年代以前稱為 LL.B.,雖然是「法學士」但仍然是「學士後的 學士」。到了1960年代中葉以後,各校才逐漸接受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的建議,將 LL.B. 學位改稱為 Doctor of Jurisprudence 或者 Juris Doctor。 既然JD的「本名」是 LL.B.,那麼往上有 LL.M.,即一年的法學碩士 學位也就不足為奇。在早年,美國的法學院還有另一種碩士學位稱為 MCL (Master of Comparative Law, 比較法碩士)這種碩士才是原po 所謂的「專門給已經在母國具有法律學位的外國人就讀」的法律碩士, 比方說,在三十幾年前就讀於 UIUC 法學院的趙守博,就是先取得 MCL 然後再取得 JSD。而到了晚近,已經很少有學校再維持 MCL 的名目, 外國法律人所就讀的 LL.M. of general studies 就是早年 MCL 演變 而來。而就美國人而言,JD畢業之後仍選擇就讀 LL.M.的動機不外乎 鍍金漂白,或者針對某一特定法律領域(經常是稅法)作加強進修。 : 外國人就算唸完LLM考上米國律師 通常也要再唸JD才比較可能在米國找到工作 : 至於SJD或JSD (每個學校不同) 則是法學博士 : 通常台灣人出去唸的流程如下 : 1.LLM唸完 然後 考上米國律師 然後回台灣執業 然後名片上可以印是美國律師 : 2.LLM唸完 然後唸JD 然後留在美國工作 : 3.LLM唸完 然後唸SJD 然後回來台灣當教授 上述是台灣「法律人」出去唸的流程,近年來已有許多 straight to JD 即在台灣未具任何法律背景即往美國唸法學院的案例,或者具有其它專長 但中年轉業選擇 JD 這條路。此外,JSD/SJD 畢業亦未必一定要走學術路 線,具有 JSD 學歷但卻在美國或台灣執業的亦復有人,特此說明。 -- Yours truly, Chiaheng Seetoo Attorney at Law (California) Juris Doctor, Class of 2007 College of Law,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55.244
ioyrc:好文! 03/26 12:03
shinghcm:好專業喔 XD 03/26 17:27
jennywei1125:清楚很多!大推! 03/29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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