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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問題倒不是婚姻是否有效,何人有繼承權,困難的是「剩餘財產應如何分配」, 王老先生的婚姻早於聯合財產制,歷經兩次修法,經釋620解釋認為婚姻關係存續中不分 時點,無怪乎連林秀雄老師都說沒辦法解決。 我看本繼承案件之律師不知有沒有能力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6.204.63
PA2010:推秀雄老師 11/25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