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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kikosuwanai (韜光養晦的深海珍珠)》之銘言: : 前輩們好, :   請問,如果考慮到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 :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 :   結論是否有所不同? :   謝謝。 如果將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解釋為「非善意重婚皆屬無效, 且溯及適用」,那問題反而簡單。 反正只有大房的婚姻有效,其他的全部會因為溯及既往而無效。 大家也不用算這麼多了。 至於二、三房的話,那就去聲請遺產酌給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198.230
Roawen:釋字362的受益者會出來幹譙 12/12 12:09
colinton:把民法988-1一併溯及會比較方便。 12/12 14:09
pageloo:但,即使民法988-1不溯及也沒有差吧? 釋522的適用才會有差 12/12 14:49
pageloo: 釋552 12/12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