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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的一個案子是 打確認之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及請求違約金的訴訟 法官將這件案子移付調解 但是這案子調解委員略有難色的說 調解筆錄的內容只適合寫可以強制執行的(言下之意好像只有給付之訴才能調解) 我想問的是 究竟確認之訴可不可以調解? 也就是 如果雙方對於支票債權不存在的事實嗣後沒有爭執 那麼確認之票債權不在的事項可否記載於調解筆錄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20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