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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上有那本「律師懲戒案例選輯」的話,可以參考第 177頁到第 179頁,臺灣 律師懲戒委員會80年度律懲字第 6號。 被懲戒人是高雄縣政府秘書室副主任,是薦任公務員,向高雄地方法院登錄之 後,又加入高雄律師公會,卻未辭去公職,違反當時律師法第30條前段(現同法第 31條前段):「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最後,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是停止執行職務壹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1.152 ※ 編輯: ROCKMANX6 來自: 114.40.11.152 (09/25 18:44)
zoonead:感謝分享!! 09/26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