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IGNOSER:XD 01/20 18:37
→ hoboks:聽說法官是高點的名師 01/20 19:17
推 tlnrs:適用新加坡法有比較好嗎? 01/20 19:41
推 jorda:法官可以以訴訟資料以外之親身見聞來做判決嗎?所謂附記事項 01/20 19:59
→ jorda:就可以主張心證之形成與此無關...這樣不是瓜田李下? 01/20 20:00
推 hiphoprabbit:.....無言........ 01/20 20:17
→ zoonead:XD! 01/20 20:17
推 vidar:法官是"喬X大"? 01/20 20:19
推 hoboks:聽說是 01/20 20:33
推 hiphoprabbit:去查那個案號就知道法官是誰了呀 XD 01/20 20:33
推 josephhuang: 輔 01/20 20:33
推 ElHombre:哪裡可以查到裁判書全文啊?XD 01/20 21:18
推 epoche:祝福他未來法官生涯案件不論大小判決理由論證都能這麼詳實 01/20 22:44
→ epoche:就也是國家之福XD 01/20 22:44
推 JackeyChen:靠夭 喬臺大寫得也寫太白了吧 XD 01/20 22:54
推 Eternalwing:請大家努力上訴 01/21 01:40
推 renny:法官不是不能兼差,怎會在補習班教書? 01/21 10:05
推 infun:喬很大? 01/21 12:38
推 cute183:哈哈! 老師上課有說過他的八卦 XDDD 01/21 12:44
推 weihsi:現在沒有教了吧?? 01/21 13:24
→ payton3:怎覺得附記事項才是他得心証的理由@@~~ 01/21 16:38
推 delhouse:去補習班教書是可以申請教學類 就像去大學兼課一樣 01/21 18:10
→ delhouse:不過不是每位長官都會同意就是 01/21 18:10
→ delhouse:現役高點保成老師還有幾位是現職司法官 01/21 18:12
推 preposterous:很難認同他的論點.... 01/21 19:00
推 Matsui:喬台大應該暫時還沒回高點教,畢竟還是菜鳥法官 01/21 22:24
→ Matsui:不然等到高點尾牙我再確認一下好了 01/21 22:24
推 qoomii:可以有不同的法律見解啊!不過敢寫附記事項還蠻有種的 01/21 23:45
→ qoomii:個人覺得這是和當事人良性溝通的方式,體制也不是衝撞不得 01/21 23:45
→ qoomii:書類送審不過大不了回來當律師,賺得更多(只是很可惜) 01/21 23:47
推 clidelee:他之前教書時 在念研究所 他95年進去司訓的 01/22 00:07
→ zoonead:記得上次看到附記的判決書, 是可敬的雲林地院林輝煌法官 01/22 00:18
→ verdammt:小聲問一下:是民訴的那位喬台大嗎? 01/22 02:19
推 hoboks:聽說是 01/22 02:33
推 abardoo:公服法14-2或14-3,通常長官沒有什麼理由的話,會准的吧 01/22 08:34
→ abardoo:兼課如果不是在上班時間內,可由該員自由支配,沒有四小時 01/22 08:39
→ abardoo:的限制。 01/22 08:39
→ abardoo:不曉得補習班算不算是公服法14-3的機構就是了 01/22 08:42
推 infun:給樓上,法條是法條,准不准還是要看各法院生態吧 01/22 12:54
→ infun:同學想在上班之外時間,兼國科會助理都不准了 01/22 12:54
推 lovecyfen:支持這法官 01/22 21:38
推 abardoo:in大,看人行局的令函,早就三令五申要求長官沒特別理由 01/26 08:58
→ abardoo:不能不准喔,14-2有准許辦法,14-3則是有令函釋示 01/26 08:59
推 abardoo:你同學可以申訴看看(如果不怕黑掉的話) 01/26 09:01
推 infun:謝謝A大,這我們都知道,同事本身也是律師,相關函釋都看過 01/27 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