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tita:用本院沒錯,不能用本席,因為下判決的審判長就是代表法院 01/23 10:11
怕道長誤會,補充說明一下
小弟的意思是附記部分比較像法官個人的意見
以協同意見表示比較妥適
而大法官的協同/不同意見書多用本席
因此這部分改用本席似較妥適
懇請明鑑
推 qoomii:這是獨任,不是合議制 01/23 15:05
→ zoonead:推樓上 01/23 18:06
※ 編輯: moonearl 來自: 118.168.224.50 (01/23 19:23)
→ defent:事實上整個判決即便用法院之名,卻真的都是他的意見阿... 01/23 20:22
推 scott2009:謙虛一點應該是用本席,都已經忝為鄉民了又何妨 01/23 21:22
→ NEWZEALAND:判決沒有「本席」這種用語,所以不可能這樣寫 判決與狀 01/23 21:54
→ NEWZEALAND:紙不同 有非常多的規則和固定用與必須遵守 01/23 21:54
→ NEWZEALAND: 是「用語」 打錯了Orz 嗚 01/23 21:55
推 preposterous:協同應該是指結論相同但依據論述不同...如果一個人在 01/24 00:04
→ preposterous:判決裡另寫協同...會被誤會是人格分裂吧..哈 01/24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