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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5&nid=79002.00 一名曾擔任檢察官的律師,經判決有罪定讞後,因經傳喚而遲未到案,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簽發拘票,該名律師昨(一)日上午至雲林地院出庭辯護後 即遭警方拘捕,他本人與同庭律師都感到錯愕,檢方完成發監作業後,將前檢察 官發監執行。 這位律師遭指控,於民國八十六年擔任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時,涉嫌收受賄選涉案人 金錢及喝花酒招待,因而將涉案人予以不起訴處分。民國八十七年,該律師遭起訴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 益罪,全案經纏訟多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後認為,該律師成立該條例 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判決七年二月 有期徒刑,前檢察官提起上訴,但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就此確定。 案件確定後,負責代為執行的雲林地檢署發出傳票命該律師到案,但遲遲未見他 到案,檢方便於上週四(二十五日)簽發拘票。這名律師昨日依舊出庭辯護,委任 人知道他遭判決確定一事,擔心無法完成辯護,該律師還安撫委任人,沒想到他 一步出法庭,即遭警方發現,並出示拘票拘捕。律師感到錯愕,由於事出突然, 於發監前還不斷以電話交代處理事情。 心得或感想: 判決確定以後仍然繼續為當事人辯護,也算相當盡責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審判長或檢察官得開具拘票應記載事項,囑託被告 所在地檢察官拘提被告;如被告不在該地者,受託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檢察官。 依據同法第469條第1項規定,受死刑、徒刑或拘役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 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同法第84條則規定,如被告逃亡 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80.133
snowduke:蠻壯烈的!!!! 03/03 12:01
Scholz:是嗎?如果沒猜錯這應來是蕭敦仁的案件,身為檢座收當事人 03/03 13:26
Scholz:賄款和花酒,如果沒有錯判,應該是十分可惡吧! 03/03 13:28
Scholz:偏偏有些當事人覺得這種律師比較"厲害"會走偏門,反而委任 03/03 13:29
Scholz:來打官!:個人感覺如果是這樣人,公會應該有法源可以拒收 03/03 13:30
Scholz:否則反而破壞律師已經不怎樣的聲譽 03/03 13:31
POPSTAR5566:如果不是欠繳會費之類的,公會應該沒理由拒收吧! 03/03 16:04
rebica:推二樓 03/03 21:08
rebica:判決確定後律師公會應該會除名 應該是趁除名硬前接案 03/03 21:10
amurorei:他的對造委任律師剛好是同事務所的,聽說表現還不錯耶 03/03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