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nowduke:蠻壯烈的!!!! 03/03 12:01
推 Scholz:是嗎?如果沒猜錯這應來是蕭敦仁的案件,身為檢座收當事人 03/03 13:26
→ Scholz:賄款和花酒,如果沒有錯判,應該是十分可惡吧! 03/03 13:28
→ Scholz:偏偏有些當事人覺得這種律師比較"厲害"會走偏門,反而委任 03/03 13:29
→ Scholz:來打官!:個人感覺如果是這樣人,公會應該有法源可以拒收 03/03 13:30
→ Scholz:否則反而破壞律師已經不怎樣的聲譽 03/03 13:31
→ POPSTAR5566:如果不是欠繳會費之類的,公會應該沒理由拒收吧! 03/03 16:04
推 rebica:推二樓 03/03 21:08
→ rebica:判決確定後律師公會應該會除名 應該是趁除名硬前接案 03/03 21:10
→ amurorei:他的對造委任律師剛好是同事務所的,聽說表現還不錯耶 03/03 21:28
蕭敦仁律師真是虧大了,根據以往例子,他的律師執照不保。他應該參考前車
之鑑,即可保住他的律師執照。
陳俊雄律師擔任檢察官時貪汙,民國73年判有期徒刑14年確定,入獄服刑,直
到79年出獄。他於84年聲請登錄為律師,因本案遭提報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除名,
但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撤銷原決議,改為不付懲戒。理由是律師法第39條第 2項規
定:「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二、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但
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他犯罪及判刑確定時均不是律師,所以不予懲戒。
(參96律懲 8、96台覆11)
同樣的例子還有辛武律師,擔任軍法官時貪汙,民國72年判有期徒刑 6年 6月
確定,入獄服刑,於77年出獄。他82年聲請登錄為律師,遭台北地檢署檢察長移付
懲戒,要求予以除名,但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以其犯罪及判刑確定時均非律師身分
而不予懲戒,經台北地檢署請求覆審,仍維持原決議。
(參84律懲 1、84台覆 1)
上面 2位律師均得繼續執業,但下面這位就沒那麼幸運了。
林昆堃律師擔任台南地院法官時貪汙,於民國84年、87年 2度收賄,金額高達
新台幣1350萬元。刑案纏訟中他離職,於91年 3月轉任律師,加入台南律師公會。
而上開刑案於91年 9月判刑 3年 6月確定,遭移付懲戒。他同樣以前揭理由以資辯
解,說自己犯罪時並非律師,不應適用律師法予以懲戒。但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以
律師法第39條第 2項規定無論犯罪時是否為律師,只要判刑確定時具備律師身分即
可適用律師法懲戒規定,而將他除名。
(參92律懲12)
因此參考這 3例,可以知道如果司法官貪汙被判刑,日後出獄仍想擔任律師,
於纏訟期間應避免擔任律師,以免像林昆堃律師一樣,判刑確定時具備律師身分,
而遭除名。等刑案執行完畢後再擔任律師,就可以繼續執業,不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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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0.18.81
※ 編輯: ROCKMANX6 來自: 114.40.18.81 (03/04 15:56)
推 cyora:推,實用(?) 03/04 16:07
推 akiehls:推,實用(?)XD 03/04 16:11
推 kimkim:推,實用(?) 03/04 16:26
推 amurorei:推,實用 但對從一出社會就當律師的同道來說只是長知識 03/04 17:29
推 VVax: 推,實用 03/04 18:07
推 voon:推,實用 03/04 22:01
推 ICHBINMANN:好會鑽漏洞,實用 03/04 22:06
推 vongo:長知識! 03/04 23:12
推 elpacinoyu:所以是這位前檢座不知道這3例還是故意的? 03/05 08:20
推 kafuka11620:長知識+1 03/05 08:54
推 blackacre:實用+1 03/05 10:29
推 ichliebedich:這篇真的是長知識阿 03/05 12:03
推 defent:溫馨? (XD) 03/05 12:26
推 johochula:XX 03/05 14:16
→ johochula:這叫法律有漏洞嗎 03/05 14:16
推 ChrisBear:推,實用!!! 03/05 18:49
推 colinton:真是長知識了!!! 03/05 21:33
推 hotwingking:投降輸一半! 03/05 22:12
推 antisophia:高手~高手~高高手~~ 03/06 11:07
推 Invincible99:哇噢!!!!! 03/06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