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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100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4月21日第963次委員會議決議,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下稱律師公會全聯會)開會決議並發函至各地方律師公會,請其轉知律 師會員退出他事業所架設之法律諮詢服務平台,約束事業活動且足以影響服務供需 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處律師公會全聯會新臺幣50萬 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律師公會全聯會係於98年3月28日第8屆第3次常務理事會議, 決議函請各地方律師公會轉知會員,加入法易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檢舉人)網路平 台之律師,應儘速退出,並發函至各地方律師公會,請公會轉知律師會員退出檢舉人 法律諮詢服務平台。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律師透過網路及電話提供法律服務,係基於網路科技發達與電 信技術進步情況下,因應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遭遇各項疑問,對法律服務所產生之需 求,目前律師法並未規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之管道,律師可自行架設網站提供服務, 亦可透過加入類似檢舉人經營型態之平台提供服務。至於律師決定是否加入他事業所 架設之網路平台提供法律服務,則會針對平台業者所屬會員人數、自身時間配合情況 及合作事業費用分配等情狀加以考量。故律師認為網路平台業者所提之合作條件尚 屬合理,律師得加入他事業架設之網路平台,成為提供法律服務管道之一。 平交易委員會又表示,律師公會全聯會開會決議並發函至各地方律師公會,經部分 地方律師公會轉知律師會員,且嗣後確有律師會員據以退出法律諮詢服務平台,核 已限制律師選擇提供法律服務之管道,構成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律師公會所屬 律師會員均具有辦理法律事務之律師資格,屬法律服務市場之主要提供者,彼此間處 同一水平競爭之狀態,本應以較有利之價格、較佳之品質、較多樣之管道等,爭取提 供服務之機會。惟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開會決議並發函至各地方律師公會, 請其轉知律師會員退出檢舉人法律諮詢服務平台,除限制加入檢舉人平台之律師事 業活動外,其他律師亦將因而放棄可能加入檢舉人或他事業網路平台提供法律服務 之意願,進而減少消費者透過不同交易管道選擇法律服務之機會,已足以影響國內法 律服務市場之供需功能。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律師公會全聯會所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 度、所生影響及違法行為對交易程度之危害程度等,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作 成前開處分。 更新時間:2010-04-21 11:59:26 心得及感想:有意願的同道又可以加入法易通囉?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80.133
stackton:法易通vs律師公會全聯會,第一回合:法易通獲勝!! 04/21 17:48
fingye:這是第二口合…只是 比賽好像結束了 05/02 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