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PSTAR5566 (流行至尊5566)
看板Lawyer
標題[新聞] 2律師通姦 賠前妻60萬
時間Wed Oct 27 22:02:31 2010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915947/IssueID/20101027
2律師通姦 賠前妻60萬
2010年10月27日蘋果日報
【張欽╱台北報導】
理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劉哲俊,十二年前起與台大法律系學生林佳潁相戀通姦後與妻
子謝玉蓮離婚,後來劉與林女發生糾紛,今年初才對前妻謝女寫下悔過書承認當年姦情
,謝憤而提告向劉、林二人連帶求償一千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兩人通姦,但僅剩
六天未過求償時效,昨判二人要連帶賠謝女六十萬元。
「一起做愛做的事」
林佳穎擁有台大法律、會計雙學位,目前是執業律師,林的父親林敏弘曾任會計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根據台北地院判決指出,謝玉蓮指控,劉哲俊自一九九八年中旬起,與當時就讀台大法
律系的律師林佳穎相戀通姦,並且在淡水的米蘭汽車旅館第一次發生關係,之後分別在
飯店、陽明山、K書中心相姦,交往數月之後,更計劃逼她與劉離婚,直到二○○○年
四月二十九日離婚前,仍持續通姦。
一直到今年初,劉哲俊向前妻分別提出自白書與悔過書承認當年姦情,還有林佳潁手箴
,內容包括「一起去做愛做的事」、「我只在乎你」等。
差6天過求償時效
法官審理認為,林佳穎雖然否認通姦,但從林女的手箴、劉哲俊的自白書以及悔過書等
內容,證明劉與林當年通姦,且通姦時知道劉離婚過程不順,才會寫下手箴表達安慰與
支持之意。
但是謝玉蓮於今年四月二十三日提告,因侵權請求權的時效是十年,因此,以劉、謝兩
人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離婚為基準,僅能請求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八日
共六天離婚前的損害,法官審酌後判劉、林要連帶賠謝女六十萬元精神慰撫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27/today-so9.htm
自由時報
律師與律師通姦 判賠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會計師全聯會前理事長林敏弘的女兒林佳穎律師,87年間至
理律法律事務所工讀時,與當時已婚律師劉哲俊通姦,台北地院昨判她與劉哲俊連帶賠
償劉的前妻謝女60萬;可上訴。
劉哲俊元配謝女直到今年4月才提告,法院審理認為,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10年,她4
月提告,僅能請求6天損失,一天10萬共獲賠60萬。
劉哲俊與林佳穎87年外遇,89年4月29日與謝姓元配離婚,但後來劉哲俊與林女也因債
務糾紛鬧翻,林佳穎主張,94年間她被劉哲俊告知,不還錢就會因當年的事面臨官司,
後來劉哲俊向前妻坦承,12年前與林佳穎通姦並寫下自白書,謝女憤而提告,向兩人求
償1000萬。
謝女主張,因為丈夫於今年4月18日寫下自白書,因此她在今年4月23日提告求償。台北
地院審理認為,謝女89年4月29日離婚,依民法10年時效,僅能請求提告日的10年前到
婚姻存續日,即89年4月23日至89年4月28日共6日的損失。
附圖:
http://learning.udnjob.com/mag2/pro/storypage.jsp?f_ART_ID=33440
http://learning.udnjob.com/mag2images/10/PROJ_ARTICLE/161_438/f_33440_1.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4.175
※ 編輯: POPSTAR5566 來自: 114.40.14.175 (10/27 22:06)
※ 編輯: POPSTAR5566 來自: 114.40.14.175 (10/27 22:06)
※ 編輯: POPSTAR5566 來自: 114.40.14.175 (10/27 22:11)
→ pnLin:有必要這麼熱心找圖嗎? 10/27 22:45
推 shonedevil:優質56 推~ PO文附圖,專業!!! 10/27 22:57
推 darkman:就算不附圖用GOOGLE隨便也找得到更清楚的大頭照 10/27 23:02
→ Augusta:唉...害我嚇一跳,以為是認識的那一個,這名字太菜市場... 10/27 23:12
推 amurorei:這損害賠償會不會太高了點?一天10萬? 10/27 23:24
推 amurorei:...一樓的小男律師,這女主角是不是跟我們同梯的啊? 10/27 23:27
推 ICHBINMANN:老實說我不懂為啥要算六天 他是一個請求權基礎 10/27 23:40
→ ICHBINMANN:又不是分開的數個請求權 可否賜教各位高手 10/27 23:41
推 darkman:繼續性的侵權行為你可以查一下最高法院判決 10/27 23:43
→ darkman:又不是刑法上的繼續犯是以行為終了始開始計算追訴權時效 10/27 23:44
推 darkman:如:債務人之侵權行為如具有繼續性,則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 10/27 23:48
→ darkman:請求權即陸續發生,其消滅時效期間應自個別損害賠償請求權 10/27 23:49
→ darkman:可行使時起算 10/27 23:49
推 ICHBINMANN:謝謝D大 不過我的意思是 他為啥計算的方式不是個別計算 10/27 23:50
→ ICHBINMANN:而是以日數計算 算六天 這才是我的疑問 10/27 23:51
→ ICHBINMANN:應該說 他為啥適用六天去算賠償金 而不是依請求權 10/27 23:52
推 kimkim:新聞中的男主角好像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搜不到 10/28 09:37
推 dianna72:推熱心唷 10/28 11:33
推 keepwild:女主角是我律訊同梯耶 = = 10/28 12:50
→ kcchen:男的明知自己已婚、女的未婚,事後承受較多苦果卻是女方。 10/28 12:57
→ POPSTAR5566:台灣共有三個林佳穎律師,不要弄錯冤枉人。 10/28 13:08
→ POPSTAR5566:我在想有沒有可能串通好,就像打麻將三打一那樣。 10/28 13:09
→ POPSTAR5566:我也在這樣想。因為離婚都那麼久了。 10/28 16:04
推 darkman:世界上沒有永恆朋友 也沒永恆敵人 事過境遷 合縱連橫 10/28 16:20
→ POPSTAR5566:各位同道真的要自重。有時候一夜情不是玩玩就算了的。 10/28 17:18
→ POPSTAR5566:另一位男性同道有過慘痛經驗。 10/28 17:18
※ 編輯: POPSTAR5566 來自: 114.40.14.55 (10/29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