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CHBINMANN:神奇ㄟ 台北甚麼事都可能發生 12/03 10:19
推 stackton:創世第一日:神說要有光,就有了光。創世第二日:神說要 12/03 12:24
→ stackton:關當事人面前的電腦,就沒有電腦。創世第三日:神說不可 12/03 12:24
→ stackton:以記錄當事人的筆錄,就沒有筆!by士林地檢福音第一章 12/03 12:25
推 lovecyfen:強制罪? 12/03 13:09
→ lovecyfen:法務部有個函釋 律師可以摘記 12/03 13:10
→ lovecyfen:申訴法官根本沒用吧 法官只受法律的規範 12/03 13:10
推 gadoma:那你只好請當事人務必要"仔細地"確認筆錄記載的每一個字再 12/03 13:12
→ gadoma:在上面簽名囉...再怎麼神也不能幫被告跟辯護人在筆錄上簽名 12/03 13:13
推 stackton:如果你隔天就打算退休的話,可以考慮在筆錄上簽「筆錄內 12/03 13:24
→ stackton:容與記憶不符,兼檢察官禁止筆記,無從確認比對,故辯護 12/03 13:25
→ stackton:僅簽名表示在場,至於筆錄內容有無胡亂記載,辯護人無法 12/03 13:26
→ stackton:確認。簽名:辯護人某某某」 12/03 13:27
→ alawyer:乾脆在筆錄上寫:因檢座禁止辯護人筆記,故辯護人拒簽筆錄 12/03 13:30
→ Eventis:不過說真的這種理論上有些...的實務操作,沒有什麼其他辦法 12/03 13:37
→ Eventis:嗎?...畢竟就算是修法,這些神一樣好神我自公仔啊Orz 12/03 13:37
→ alawyer:話說回來,我是從來沒有被檢座或警察禁止做筆記... 12/03 14:03
→ keepwild:我也沒被禁止過,但同所有律師被禁止過= = 12/03 14:42
推 cyora:記得法務部頒的辦法裡,是說「得」許律師札記,反面來說就… 12/03 17:08
推 moonearl:我有被禁止過,也是在士林地檢 12/03 18:14
→ Matsui:我古早大學時代去旁聽「法院」開庭,被法警禁止作筆記 12/03 19:49
推 absolution:現在新竹地院還有個年輕法警禁止旁聽的人作筆記 >"< 12/03 22:20
推 AREOUL:我也被禁止過,幾年前在板檢的偵查庭。時值午夜,當事人 12/03 23:47
→ Eventis:沒碰過樓上的這位年輕法警,真是好運@@a 12/03 23:47
→ AREOUL:剛被逮捕,準備聲押,檢察官突然說依據"法院組織法",我不 12/03 23:47
→ AREOUL:作筆記,大概是看我年輕。當時為了當事人權益,不想起衝突 12/03 23:48
→ Eventis:難道拿司改會的法庭觀察記錄比較有嚇人的效果(謎)? 12/03 23:48
→ AREOUL:就算了。現在想想,應該去檢舉這類惡質檢察官,故意違法, 12/03 23:48
→ AREOUL:欺負新進律師。法務部確實有函釋,偵查庭應允許辯護人筆記 12/03 23:49
推 Llady:若遇到該怎辦?偵查庭關起門來,坐在上面超級老大.. 12/03 23:55
推 Fideism:如果遇到.. 就當場請檢座搬出法令依據啊XD 搬不出來的話 12/04 00:12
→ Fideism:..1.有的檢察官會自動閉嘴 2.有的應該會見笑轉生氣XD 12/04 00:12
推 Fideism:話說原po就是沒或不敢當場質問他 這問題也才會掛在這裏 12/04 00:18
→ asasadad:放給維基洩密,試試看囉 12/04 04:07
推 lovecyfen:誰說檢座就是老大? 當是人平等原則 武器平等原則阿 12/04 18:20
→ lovecyfen:啥都聽檢察官的 當事人找你這個律師幹嘛??? 12/04 18:20
推 cyora:是啊,但為了當事人的利益,很多時候遇到不合理只能吞下去 12/04 19:37
→ Eventis:這讓我想到黃國昌老師上課講的一個東西:別拿你當事人的錢 12/04 19:40
→ Eventis:來挑戰法院見解.衝撞體制是好事,不過為了當事人好........ 12/04 19:41
→ alawyer:當是人平等原則 武器平等原則只限於「審判中」的檢辯關係 12/05 00:01
→ alawyer:偵查中仍是檢察官獨大,辯護人若與之互槓,只會吃虧。 12/05 00:02
推 pochengh:請被告保持緘默 檢座無筆錄可載 律師更不用抄啦 12/06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