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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建議, 這星期我又去開同一件案子, 一開始,我先詢問我可否紀錄,檢察官說一樣禁止, 我請檢察官說明法律依據及具體理由,並記明筆錄, 檢察官說是依法庭外法庭規則,請你自己去看, 我說具體理由呢?並說法務部函釋有說律師在場可摘記, 檢察官說這是他的權限,不用說具體理由,且你在場,嗣後可以律見, 所以禁止可沒關係。 嗣後,偵查庭結束, 檢察官說:辯護人,你要記錄,就要自己去找條文有寫你可以記錄呀! 今日,檢察官一樣沒有開被告面前的電腦, 我很生氣,所以在筆錄上寫 「檢察官禁止辯護人紀錄,且書記官繕打筆錄時未予被告查看機會, 故辯護人僅簽名表示在場 XXX律師」 檢察說一直說,這是他的筆錄,我不能這樣寫 法警說,我必須簽名在書記官打的受詢問人2的地方, 我簽在意見下,是表示我的意見不是簽名,我才不管呢! 我想,我下次開庭會被電的更慘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150.115
goodrink:衝哥! 12/17 12:33
kimkim:有勇氣~推一個! 12/17 12:33
lukehong:勇哥 12/17 13:09
lovecyfen:還是你們事務所被列黑名單阿? 12/17 13:11
lovecyfen:有GUTS 檢座跟律師本來常常處於對立 不要怕他啦 12/17 13:12
alawyer:好想知道是哪位檢座~不知是否方便私下信?謝謝。 12/18 06:46
amurorei:只能推了,有GUTS!! 12/19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