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damnkids:我還是不懂你的邏輯耶!人家說那句話,哪裡犯到你了? 12/19 23:00
→ damnkids:人家既沒有參與議題的討論,也沒有公開你們之間的恩怨, 12/19 23:01
噓 xxrun:趕緊備份,禮拜一拿去事務所給同事看,太好笑了! 12/17 23:57
→ damnkids:更沒有利用本來認識的身份去醜化你。為什麼連推個文都要 12/19 23:02
→ damnkids:被你說是所謂的違約勒?再者,鄉民質疑你是因為你刪文 12/19 23:03
→ damnkids:根本不是因為他的推文內容啊! 12/19 23:04
不知道damnkids是看不懂中文還是故作瞎子?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05)
噓 damnkids:所以「拿去給同事看」就是冒犯你了?這是個公開版耶! 12/19 23:07
原來damnkids看不懂什麼叫井水不犯河水嗎?
難怪damnkids自承中文造詣很差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08)
→ damnkids:你的言行不想被大家看到,那就不要PO在公開版啊! 12/19 23:07
??????
噓 xxrun:趕緊備份,禮拜一拿去事務所給同事看,太好笑了! 12/1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11)
→ xianyu:所已...【拿去】很重要嗎? 這裡任何想進這版的人都看的到這 12/19 23:11
閣下看不懂井水不犯河水意義嗎?
其他人拿都可以,惟獨xxrun不行
這麼簡單明瞭的意思不需要我一再解釋吧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13)
→ xianyu:說真的,我很佩服您P博士以一擋百的戰神姿態。 12/19 23:12
→ xianyu:畢竟這需要有勇氣和實力,可是當輪為口水戰和意氣之爭時 12/19 23:13
噓 damnkids:所以P大的意思是 叫大家來這裡看就可以? 12/19 23:13
噗ㄘ
我本來就不怕人看
也不怕人噓啊
惟獨你xxrun沒資格噓也沒資格宣揚
怎麼damnkids還想不通這麼簡單的道理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15)
→ damnkids:我不懂P大既然對自己的論述這麼有信心,別人來看也只會更 12/19 23:14
→ xianyu:沒人想犯你,似乎有點妄想傾向。如果無法忍受不一樣的聲音 12/19 23:14
→ damnkids:佩服你吧!這到底哪裡犯到你?還是這個前提不存在? 12/19 23:15
→ xianyu:我真的建議你同樣【眼不見為淨】別來逛這版,也不需要跳下 12/19 23:15
→ xianyu:來與人論戰。畢竟您有您可大做文章的園地(期刊阿law版之類) 12/19 23:16
對不起喔
請別無限上綱
從同到尾我只刪你xxrun的噓文而已
可別無限上綱到一切喔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20)
噓 damnkids:所以,也就是說「井水不犯河水」是可以無限上綱的? 12/19 23:23
噗ㄘ
既然都說井水不犯河水了
怎麼還會允許xxrun來噓文甚至揚言拿給公司的同事看?
damnkids的中文程度應該沒有差到這種地步吧
護航護到這樣子很難看喔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26)
→ xianyu:該不會你認為我是xxrun,從頭到尾搞錯方向?? 12/19 23:24
→ damnkids:只要有你P大說話的地方xxrun就要封口閉嘴? 12/19 23:25
封口閉嘴倒是不必啦
不過*[31m拿去*[m事務所給同事看,也不算什麼針對文章的反駁吧
→ xianyu:我是很想知道偉大的P博士是何方神聖,也真的想拜讀您號稱 12/19 23:25
→ xianyu:可以在實務界呼風喚雨的文章。但如果你從頭到尾都搞錯攻擊 12/19 23:26
→ xianyu:對象。我還真是對戰神看走了眼,真傻眼(攤手) 12/19 23:27
疑怎麼又轉換論點了
您不是【眼不見為淨】嗎?
我回您只刪xxrun的文章,可沒刪其他人的文章,怎麼您不針對此點回答
反而新闢戰場了呢?
噓 damnkids:都說了我的前提是P大你的論述很棒很堅強啊!所以這樣到底 12/19 23:27
→ damnkids:哪裡犯到你了!? 12/19 23:28
→ damnkids:拿去給公司同事看,同事看到一定會說,p大真棒是你錯怪他 12/19 23:28
→ damnkids:了。看來你自己該檢討囉!這樣到底有啥不對的... 12/19 23:29
→ damnkids:貴所長看到一定也會說,當初讓P大離職真是可惜啊!這只有 12/19 23:30
→ damnkids:好處沒有壞處吧!我想不通的地方一直就在這裡... 12/19 23:30
→ damnkids:但如果P大覺得前提不存在的話,那可能算的上是種冒犯吧! 12/19 23:31
damnkids凹得好難看喔~~
原來井水不犯河水是這樣解釋的啊
難怪damnkids自承中文造詣很差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32)
→ damnkids:對了!P大為什麼不繼續回應Yuma38第1492篇的文啊? 12/19 23:32
有什麼好回的
我1491就已經駁斥過他的論點了
→ xianyu:真棒,好戰的精神。連這也要戰,【眼不見為淨】是對你講 12/19 23:33
xianyu=>眼不見為淨
powerslide=>我只刪xxrun知文
xianyu=>powerslide搞錯對象
不是您一直找新標的論戰的嗎?
→ xianyu:我可是見到你就開心,還想外帶雞排繼續拜讀您的大作 12/19 23:33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34)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37)
→ xianyu:勇哉戰神P博士,力戰群雄,還不忘俏皮幽默論點堅強,佩服^^ 12/19 23:35
→ damnkids:了P大啊!我可是很好學的~ 12/19 23:37
→ damnkids:用他的例子來看,他到底哪裡衝了你?還是告了你勒? 12/19 23:37
→ damnkids:還是這世界就是有你沒他,有他沒你?真是深仇大恨啊! 12/19 23:39
沒錯,就是深仇大恨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39)
→ xianyu:真可愛,看您噗疵噗疵的~我跟著忍不住了。可以看清楚點嗎? 12/19 23:43
→ xianyu:我是很想知道偉大的P博士是何方神聖,也真的想拜讀您號稱 12/19 23:25
→ xianyu:可以在實務界呼風喚雨的文章。但如果你從頭到尾都搞錯攻擊 12/19 23:26
→ xianyu:對象。我還真是對戰神看走了眼,真傻眼(攤手) 12/19 23:2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46)
推 xianyu:您都自己說出自己是能發PAPER的高手,資訊是您自己提供的, 12/19 23:49
→ xianyu:我想版眾也想拜讀大作,何不直接了當說分明,讓我們可以直 12/19 23:49
→ xianyu:接閱覽。還是只是因為xxrun是認識現實生活的您。所以沒辦法 12/19 23:51
不用著急,未年一年之內你會常常看到的,我的文章非常好認 :)
至於那個xxrun就甭提了,在我有生之年不想見到他也不想跟他有任何瓜閣
所以他的配偶也就無須把我當做假想敵,四處追殺
先想想怎麼管管自己老婆的行為吧!別到處惹事生非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59)
推 ROCKMANX6:現在板上人氣37,是不是有史以來最高的? 12/20 00:00
→ ROCKMANX6:39了........ 12/20 00:01
→ ROCKMANX6:破40了。 12/20 00:01
推 lovecyfen:求八卦 ~ 12/20 00:14
→ vampirex:博士候選人還不是博士吧。對了,有人手上有月旦36嗎? 12/20 01:13
噓 lightnsalt:連博士都還沒拿到 12/20 05:08
→ ChrisBear:這討論串應該是本版創版以來最長且戰力第一的系列文吧 12/20 05:45
→ ChrisBear:文章在月旦法學187期? 12/20 05:48
推 lovecyfen:powerslide是月旦187期 寫專利的嗎? 12/20 12:44
→ lovecyfen:我看到了 XD 12/20 12:44
→ lovecyfen:但187期是12月的 還是是188期?? 12/20 12:44
推 lovecyfen:我看到power 在law版的文章....素質.... 12/20 12:47
推 lovecyfen:power曰:[一個人在家中上網看到80個人毀謗他 難道一個地 12/20 12:53
→ lovecyfen:方對80人都有管轄權嗎],答案是對的阿 XD 12/20 12:53
→ lovecyfen:power覺得不是?? 12/20 12:54
推 powerslide2:80人的上網地都在台北嗎? 12/20 12:58
推 lovecyfen:被害者上網看到的地點的法院 就有管轄權阿 12/20 13:00
→ lovecyfen:我之前告過一件 引用臺高院的判決 還要找找 12/20 13:00
→ lovecyfen:power先生~~您的大作是187 或 188期的阿? 12/20 13:01
→ lovecyfen:好期待 ^^ 12/20 13:01
推 powerslide2:are u sure? 你要不要找出一個判決或起訴書來證明一下 12/20 13:01
→ lovecyfen:恩恩 我有空再找給你看哩 12/20 13:01
推 powerslide2:高等法院96 年 上易 字第 361 號 判決看看吧,高等法院 12/20 13:04
→ powerslide2:根本不採廣義說,而以設置網頁、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 12/20 13:06
→ powerslide2: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 12/20 13:06
→ powerslide2:情狀認定之。而在被告沒有自行設置主機僅是透過公共 12/20 13:07
→ powerslide2:網路傳輸訊息,那當然就是以實際資料的傳輸地(上網地) 12/20 13:08
→ powerslide2:為判別標準 12/20 13:09
→ vampirex: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哪裡有說是傳輸(上網)地了? 12/20 13:11
推 powerslide2:樓上要不要先研究一下主機server的定義? 12/20 13:15
推 powerslide2:如果你沒有自己架設http或ftp或mail server,請問你的 12/20 13:18
→ powerslide2:主機在哪裡?中華電信嗎?中華有允許網路撥接者對其 12/20 13:19
→ powerslide2:server管控權嗎? 12/20 13:20
推 ROCKMANX6:照1484的說法,應該不是在月旦,而是在台灣法學。 12/20 13:22
推 lovecyfen:power我看到那個是 被害人上網地為侵權行為結果地 12/20 13:29
→ lovecyfen:是犯罪結果地 12/20 13:29
推 powerslide2:那這樣仔起不是全世界只要能連得上網,看到該網頁的國 12/20 13:36
→ powerslide2:家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12/20 13:36
推 lovecyfen:還有刑法第7條的問題阿 12/20 13:39
→ ROCKMANX6:前年總統大選某陣營告過國外上網散播不實消息的網友,後 12/20 13:54
→ ROCKMANX6:來道歉了事,可惜,不然就有判決書了。 12/20 13:54
→ vampirex:你舉的判決是看伺服器在哪裡,根本導不出你的結論好嗎 12/20 14:11
→ vampirex:台大土木所博士生都這麼難溝通嗎? 12/20 14:12
您連對手的確實身分都沒搞清楚,怎麼跟對方辯論勒
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1175號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及電腦主機、光碟機、數據機、螢幕顯示機等均在台
北市士林區士東路六七號二樓,交易地亦位於台北市承德路之三德飯店,固均
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惟本件被告電腦撥接之「網際光華螞蟻市場」
網站實際伺服器(網頁主機)架設位置,係在台北市民生東路五段一五一之二
號一樓,屬原審法院管轄區域,且由原審法院管轄對被告之應訴並無不便,則
不論依狹義說或上開折衷管轄之見解,原審法院對本件犯罪均應有管轄權。原
審未為詳究,遽為管轄錯誤之諭知,尚嫌未洽。檢察官執此提起上訴,指摘原
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
判,以資適法,本院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lightnsalt:土木所?我還以為是法研所的。 12/20 14:20
推 shimax:怎麼突然跑出土木所來!? 12/20 14:34
推 spj1115:這情況管轄權怎樣 我是不知道啦 我只知道 我想跟P大學習 12/20 14:53
→ spj1115:查了一下這個判決字號 好像根本無關耶??? 12/20 14:54
→ spj1115:是我的電腦有問題了嗎?? 12/20 14:55
→ Dexter:他也只有說他是"王老師"學生 也許王老師不等於王澤鑑?@@"" 12/20 16:23
推 thirdlittle:GGOGLE大神 真的猛 12/20 16:46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8.9 (12/20 17:0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8.9 (12/20 17:06)
→ lovecyfen:你舉的判決跟引用的判決 不同 12/20 17:06
有差嗎?
96年上易字第361號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
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
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894號例意旨參照)又數人共犯一罪之
相牽連案件,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7條
第2款、第6條均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
三、原判決略以:查本件被告林○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係在
新竹市香山區中華路6段761巷16弄25號,犯罪地亦在該處,
且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被告與居住在臺北市之同案
被告翁光諄之間為各別之犯罪,並無共犯或其他相牽連案件
之關係,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
轄權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之。
被告林○之住、居地固均在新竹市,惟查:
被告林○於偵查中坦承自93年10月左右免費加入「E酷網」
之一般會員,在94年7月繳了500元會費,且提供網路硬碟空
間100MB給「E酷網」使用,即開始下載「E酷網」內之
音樂與影片等語。而「E酷網」係涂嘉城所設,並自94年1
、2月開始收費等情,亦據涂嘉城於偵查中供明,二人即有
共犯之結構關係。再依起訴事實所載,林○與涂嘉城、翁光
諄亦有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見起訴書第4頁第11行至28 行
)。公訴人於原審96年1月12日行準備程序時陳稱,應該是
各別犯案云云,尚有不合。而同案被告翁光諄之住所在台北
市信義路4段400巷6弄11號3樓,則揆諸前開之規定,三人共
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則原法院即臺北地院尚非無管轄權。
本件原審未加詳究,遽為管轄錯誤,並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
院之諭知,尚嫌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
院更為詳研後,另為適法之裁判,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
決。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8.9 (12/20 17:10)
推 lovecyfen:power有問必答耶 XDD 12/20 17:16
→ ChrisBear:理論上是這樣 可是最高法院沒有做成判例之前 判決都是 12/20 19:00
→ ChrisBear:僅供參考 12/20 19:00
→ nel624:文不對題 人家講東 po大講西 人家在討論公然侮辱罪的管 12/20 23:54
→ nel624:轄 po大所提的判決卻與公然侮辱罪無關 看來po大對犯罪結 12/20 23:56
→ nel624:果地的見解與某些大大有所出入耶 12/20 23:57
俗話說的好,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沒有常識也要看電視
當被告使用網路終端機的方式將文章po上網頁主機,使其文字處於不特定之多數人
得共瀏覽的狀態,其犯罪行為和結果就已經完成了,還有什麼結果不結果地的問題?
難道還要一一檢查每個瀏覽的終端機所在,才叫做犯罪結果地嗎?
而不管是網路上的公然侮辱的公然或侵害著作權的散佈,其本質上有何不同?需要分
別對待?
斤斤計較於罪名卻無視為犯罪行為本身之特性,這就叫做針對主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979號
一、陳瑋铊前曾委由洪再璋獨資之嘉昌齊柏林車業行(址設臺北
市○○區○○路6 段449 之1 號,下稱齊柏林車行)為其更
新行車電腦程式,嗣因對更新後之性能仍不滿意,乃要求齊
柏林車行再次更新,惟因遭齊柏林車行拒絕,為發洩怒氣,
明知其在FACEBOOK網站上註冊「飛尾」之帳號有高達300 名
友人得以共見共聞,即基於侮辱之意,於民國98年11月26日
,在臺北市○○區○○路235 巷34號3 樓住處,以電腦設備
連結至FACEBOOK網站,公然張貼「贛你娘齊柏林寫個電腦機
機掰掰操」之輕蔑文字,足以貶損洪再璋即齊柏林車行之社
會評價。
..............................................
二)按刑法第27章之「妨害名譽」罪章,依其保護人格法益之
層次與內容上的不同,本即訂有不同之行為規範,此參酌
同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一旦有公然侮辱他人之
行為,即應負有刑事責任,而未若同法第310條、第311條
有關誹謗罪之成立,尚有不罰規定或免責要件自明。次所
謂侮辱者,係指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抽象的漫罵,
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
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而言。被告以上
揭在在FACEBOOK網站上公然張貼「贛你娘齊柏林寫個電腦
機機掰掰操」等文字方式,其中「贛你娘」之詞意,本即
有輕蔑貶損之負面評價意味,從而被告以上開文字辱罵告
訴人,即難謂無故意貶損告訴人人格之惡意;且其所張貼
上開文字,依社會通念,亦均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
顯有輕蔑告訴人,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裡上感受難堪,
自屬侮辱言語無疑。
(三)另按所謂公然,乃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
,而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查本件參諸
被告在FA CEBOOK網站上註冊「飛尾」之帳號有高達300名
友人得以共見共聞乙節,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認明確
(見原審卷第15頁正面),堪認被告在上開網站上公然張
貼「贛你娘齊柏林寫個電腦機機掰掰操」等文字,核其手
段之性質,自屬有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無訛
。是被告辯稱:伊雖在FACEBOOK網頁上發表言論,但其中
知悉齊柏林車行之人不超過2位,且網友能否知悉「齊柏
林」且網友能否知悉「齊柏林」代表什麼,甚若非經人告
知,齊柏林車行亦無從知其遭被告於網路上評論,自難認
被告行為有何公開或可得而知之情況云云,顯不足採信。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21 05:1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21 05:21)
→ nel624:看來整個律師版 就屬po大最有常識、最常看電視 哈哈 12/21 09:33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47.65 (12/21 11:21)
推 littlerong:推~QQ 12/21 19:45
噓 crazyjohnny:果然是台大博士出品 01/17 13:01
→ littlerong:@@" ? = =" 01/19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