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escTW:其實你真的很沒常識 01/25 11:28
→ escTW:專利法只有智慧財產局可以主張 被告不能主張? 01/25 11:29
→ escTW: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還看不懂嗎 01/25 11:29
→ escTW:所有得撤銷的理由 被告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通通可以提出 01/25 11:30
撲疵
第十六條(撤銷、廢止原因之判斷)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
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
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
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
第三十一條(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行政訴訟事件)
下列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一、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
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事件。
二、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行政訴訟事件。
其他行政訴訟與前項各款訴訟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時,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
第三十二條(上訴或抗告於終審行政法院)
對於智慧財產法院之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終審行政法院。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6.128 (01/25 11:41)
→ lukehong:法條重複貼 然後加上個鋪疵 是哪招? 01/25 11:41
還看不懂嗎?
智慧財產法院只是管轄權集中
並沒改變專利無效訴訟的行政訴訟性質!!!!!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6.128 (01/25 11:42)
噓 escTW:刪噓文最可恥 01/25 11:43
推 lukehong:沒有改變性質 但是在民事訴訟中還是要自為判斷 01/25 11:44
→ lukehong:不過e大原文中用了 無效"訴訟" 是有些問題的沒錯 01/25 11:47
→ lukehong:不過 只用舖疵 然後無限法條複製貼上很沒招就是了 01/25 11:48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6.128 (01/25 13:11)
→ escTW:用訴訟兩字是有問題 不過實務上很多是這樣用就是了 01/25 13:27
請問您是念法律的嗎?
抗辯/訴訟分不清?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6.128 (01/25 13:28)
噓 escTW:一看就知道是專利門外漢 01/25 16:59
→ escTW:先問問做專利的人實務上指的專利無效訴訟是什麼 01/25 16:59
噗ㄘ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4 條 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及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其訴訟標的以專利法、商標法、著
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
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之規定為內容,其範圍為:
.....
二、對於專責機關有關專利權、商標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及品種權之
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三、對於專責機關有關智慧財產申請權之行政處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利
登記申請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
八、本法所定其他公法上法律關係所生之撤銷訴訟、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
事件。
二、法院就專利有效性判斷之效力:
審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
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此規定之立法說明略為:「我國法院對
於行政權之行使,僅得為適法性之監督,而不能越俎代庖,就行政行為自為行使。故審
理智慧財產事件之民事法院縱依其判斷認智慧財產權確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除智慧
財產專責機關原為核准之行政處分係屬當然無效之情形外,即無權就該智慧財產權逕行
予以撤銷或廢止。惟為貫徹本條第一項容許民事法院於訴訟中就權利有效性之爭執,一
併判斷之立法目的,爰於第二項明定民事法院於認定智慧財產
權確有應予撤銷或廢止之原因時,縱智慧財產權人之權利尚未經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予
以撤銷或廢止,就該訴訟仍不得主張權利,法院即得據以駁回權利人之訴,或為權利
侵害所生請求權不存在之確認判決。該判決就權利有效性之判斷,僅於該訴訟發生拘
束力,智慧財產權人對於其他第三人之權利行使,仍非該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因
而法院依審理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所為專利有效性之判斷,僅具個案拘束力。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6.128 (01/25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