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werslide (powerslide)
看板Lawyer
標題Re: [問題] 想請問律師業務的一些問題
時間Tue Jan 25 19:10:15 2011
※ 引述《escTW (escTW)》之銘言:
: 有沒有間接產生對世效
: 有很多文章討論過
: 台一的網站有放了一篇
: 不過我想井底之蛙除了打嘴泡外 應該是不會看
: 應該連台一是幹嘛的都不知道吧
對世效就是
直接對所有人都發生效力
還有什麼間接不間接的
如果不能直接對所有人發生效力
那還稱什麼對世效?
不過既然您提到台一
那剛好,我之前引的文就是台一的
看看人家怎麼說的
你可別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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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aie.com.tw/big5/publication.asp?ID=2193&page=3
談民事訴訟中專利有效性之抗辯
二、法院就專利有效性判斷之效力:
審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
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此規定之立法說明略為:「我國法院對
於行政權之行使,僅得為適法性之監督,而不能越俎代庖,就行政行為自為行使。故審
理智慧財產事件之
民事法院縱依其判斷認智慧財產權確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
除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原為核准之行政處分係屬當然無效之情形外,即無權就該智
慧財產權逕行予以撤銷或廢止。惟為貫徹本條第一項容許民事法院於訴訟中就權利
有效性之爭執,一併判斷之立法目的,爰於第二項明定民事法院於認定智慧財產
權確有應予撤銷或廢止之原因時,縱智慧財產權人之權利尚未經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予
以撤銷或廢止,就該訴訟仍不得主張權利,法院即得據以駁回權利人之訴,或為權利
侵害所生請求權不存在之確認判決。該判決就權利有效性之判斷,僅於該訴訟發生拘
束力,智慧財產權人對於其他第三人之權利行使,仍非該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
因而
法院依審理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所為專利有效性之判斷,僅具個案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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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跟您說的剛好相反呢?
: 另外
: 台北地院97智7 認專利無效 這是個案效力
: 旋即智慧財產局也做出處分 以相同理由撤銷專利權
: (98)智專三(一)02054字第09820758890號
: 這類案子隨便找找就有了
你舉的案例不過是行政機關剛好切合法院之判斷
但可沒任何法律或判決支持您
行政機關一定得遵守智財法院的判決
否則也不會有
司法院 98 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民事訴訟類 第 10 號研討結論
甲說:肯定說。
按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
,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
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定有
明文。又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
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第 1 項亦有
明文。甲公司之新型專利有效為本件民事確定判決之判決基礎,
惟
該新型專利既經其後之行政爭訟予以撤銷,自使該民事確定判決基
礎發生動搖,本件當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
定之再審事由。
甲說:肯定說。
甲公司之新型專利既經
其後之行政爭訟程序撤銷,乃自始當然無效
,不因舉發之當事人與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相同,或舉發之事實及
證據是否與民事訴訟相同而有所差異;且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亦未予以區分,依照問題(一)甲說之說明,該
民事確定判決自仍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
之再審事由。
證明現行司法實務根本就不採您的說法
而台一的文章更打了您一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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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利舉發與專利效無效抗辯
由於專利權係行政機關所賦與,司法機關無權就專利權應否撤銷為論斷,法院依據
審理法第十六條所為專利權有效性之判斷,僅具有個案之拘束力,只於該訴訟發生拘
束力,專利權人仍可對於其他第三人為專利權之主張,若對專利之存在與否尚有爭議
,仍應循專利舉發之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不得單獨就專利權是否撤銷提起獨立之訴訟
、併求對於他造確認該法律關係之判決或提起反訴。依審理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法院
依第十六條為專利有效之判斷,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
而目前實務上原則不會裁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又於民事訴訟繫屬中,
另有專利舉發程序在進行時,而專利權人已向智慧財產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則專利權
是否有效或侵權物是否落入申請專利範圍,其前提係智慧財產局是否核准專利更正之
申請,由於審理法並無授權法院可就「專利更正之申請」,可自為判斷之法律權源,
因而在實務上,法院仍會等智慧財產局就是否准予「更正」之審定後,才能審理。專
利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者,專利
專責機關應通知舉發人。」又依專利審查基準所載:「舉發案審查中,不論係依申請
或依職權通知更正,應先審查是否准予更正。若不准更正,應於舉發審定書
中敘明不准更正之事實,不另行通知舉發人表示意見;若准予更正,則應通知繫屬審
查中各舉發案之舉發人,限期就更正內容表示意見,舉發人屆期未表示意見者,得依
更正本逕行審查。上述通知舉發人限期就更正本表示意見係踐行專利法第71
條第3項(新型第108條及新式樣第129條第1項準用)「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者,
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舉發人」之程序,非屬更正審查之處分。若舉發人就更正本補充
舉發理由、證據者,應再請專利權人補充答辯。」
是以在專利訴訟,當事人有提出專
利無效之抗辯,而另有專利舉發程序在進行,該專利舉發又伴隨有專利更正之情形時,
專利訴訟程序將會有所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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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智財法院判決根本沒有拘束行政機關的效力
換句話說行政機關可接受也不可接受
如果接受而撤銷專利許可
那也是行政機關自己所下的行政處分的效力
跟法院判決有什麼關係?
至於間接的說法那可笑了
爭點效就說爭點效,何必假造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法律術語來混淆視聽
您還要騙誰?
: 不過講了這麼多
: 請問P大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專利無效到底能不能打贏?
: 扯這麼多到底想證明什麼 證明台積電聯發科的訴訟不是靠這打贏的嗎
噗ㄘ
原來閣下扯了半天不知道台積電和中蕊是在美國提訴
後來和解的嗎?
還一直拿本國的專利無效訴訟虎爛?
結論:
下次要罵人井底之蛙前,請先把參考資料蒐集齊全
免得自打嘴巴,還搬石頭砸自己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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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0.226 (01/25 19:55)
→ tort:你是律師嗎? 要戰去別板戰吧 01/25 20:26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0.226 (01/25 22:49)
噓 bbs198105:很煩,考上執照再來說嘴好嗎? 01/25 23:18
→ nel624:請下樓左轉LAW版 那邊似乎比較適合P大發揮 呵 01/25 23:38
推 ps5566:大家多討論 是好事阿 但...他們應該寫爭點整理狀才是 01/26 00:16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0.226 (01/26 07:08)
→ mirandaliu:這系列我直接跳過了 哈哈 01/26 11:51
推 ivory072:間接產生對世效...我想到反射利益... 01/26 13:39
→ ivory072:討厭噗ㄘ+1 01/26 13:40
→ nel624:討厭噗ㄘ+1 難不成P大是二十幾歲?? 01/26 14:50
噓 lightnsalt:考上律師再來發表你的法學思想好嗎 01/26 16:05
推 FantasyNova:雖然噗ㄘ很討厭 但不是律師的都不能發表法學思想 哭哭 01/26 17:27
噓 bbs198105:不是律師還有很多版,如LAW版可以發表大作> 01/26 17:43
→ snowtoya:樓*n上,不要侮辱二十幾歲的人的水準好咩? 01/26 19:36
噓 crazyjohnny:未看先噓 01/27 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