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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imcra (Arc)》之銘言: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150645/IssueID/20110130 : 這樣的律師沒問題嗎 趁這機會請教一下, 依法確實可與受拘捕之被告進行一小時之私下談話, 倘警方當場不合理也不合法地拒絕... 律師當場該如何處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4.140
ps5566:依法可進行私下談話?? 是依照哪個法?? 01/30 15:10
ps5566:有串證之虞 本來就可以禁止你 刑訴有規定 01/30 15:12
Gipsie:依法可以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 01/30 17:25
Gipsie:那警察呢?在派出所,是否應由檢察官限制? 01/30 17:26
Dalwin:不曉得一樓說的是刑訴哪一條?ㄎㄎ 01/30 17:49
Eventis:刑訴34第2項本文看一下;就算要依第3項限制也只能「暫緩」, 01/30 18:08
Eventis:而且限偵察中的王者檢座為之,還要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 01/30 18:09
Vayu:問題是....「私下」這回事? 一小時以下?一小時私下? 01/30 18:23
Eventis:「監看不與聞」,警局自己沒這設備致有如私下則不予置評:) 01/30 18:26
Eventis:這裡的接見就是要讓嫌疑人/被告與律師能充分溝通,準司法院 01/30 18:29
Eventis:釋字654同一意旨,會對此產生不必要障礙的情形那應該是機關 01/30 18:29
Eventis:自己要想辦法克服的. 01/30 18:30
Vayu:那回到問題的原點,該律師所謂的「私下」是多「私下」? 01/30 18:31
Vayu:「監看不與聞」重點在聽到的不能作為筆錄、書證..沒說不能在 01/30 18:31
Vayu:場吧? 01/30 18:32
defent:為何私下跟當事人談話就一定是串證?辯護權不就是要充分溝通 01/30 19:35
defent:再說認定是否有串證之魚也不是由警方認定,限制也要有書面 01/30 19:35
defent:實在是很難認同一樓 01/30 19:36
Eventis:不能作為筆錄、書證是已經到「知悉不使用」的等級了,不然 01/30 22:06
Eventis:在那之前可是有直接搬張椅子坐在旁邊的,這當然構成嚴重的 01/30 22:07
Eventis:妨礙,你要眼睛看當然沒有問題,但是耳朵聽到那就是另一回事 01/30 22:07
Eventis:最好是這樣被告敢開口啦-.-" 01/30 22:07
Eventis:如果不敢開口那律師去見就不知道是去心理輔導還是見心酸的 01/30 23:05
PharaohYen:"不與聞"不就是指不能聽嗎 01/31 09:06
chule:一樓好弱 01/31 17:32
freeclouds:一樓刑訴沒唸好...應該不是律師吧 02/03 11:42
defent:當然如果一樓唸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訴應該就無誤了 02/03 13:35
chutzpah: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好像與樓上的見解 02/04 14:27
chutzpah:有衝突 02/04 14:27
defent:當然有衝突,簡直是錯誤,因為推文忘記多加(誤) 02/04 16:06
s606051:喔所以律師可以說他馬的? 02/06 10:58
freeonon:一樓太誇張.... 02/08 02:32
defent:所以警察可以拒絕律師行使交通權? 02/08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