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y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覺得很多事情 不外乎 法 理 情 就法而言 一.刑訴有規定 有一小時接見權 參酌釋字645 應該是不能私下接見 我覺得陳律師引用該法條 表示要私下接見一小時 似乎不洽當 二.如果警方違反刑訴規定 我想只能用在日後 證據使用禁止上 (等法官還你公道??) 或者申訴該員警 三.陳律師跟警察提到 "去翻法條啦 聽不懂喔""他媽的" 前句話我看影片聽起來 口氣蠻衝的 後句這很容易構成公然侮辱 (我覺得法官還是會挺警察 可能還是會被判罪) 就情理來說 警察辛辛苦苦冒著生命危險在抓毒販 抓毒販都要配槍 很容易有生命危險 抓到毒販後 有個律師跑進來說 我要行使接見權 警方會擔心 有沒有可能串證 或湮滅證據之虞 況且 我相信很少律師會堅持這個新法通過後的 律師接見權 那群警察以前也沒這種經驗 就情理來說 還是警察比較有理 (講白話 就是發現真實 破獲犯罪的公益 比 被告訴訟防禦權重要 而且警方縱有違法 也不是侵害陳律師的權利 而是被告權利) 我覺得 雙方可能是一時衝動下 言語比較激動 我建議陳律師 趕緊跟警方道歉 換個緩起訴之類的 卡實在 小弟同為律師 很佩服陳律師一個人面對n個警察 爭取權益的勇氣 只是被警察激到 被抓到把柄 表面上就輸了 但是警察冒著生命危險抓毒販也是很辛苦的 路過發表心得 請同道多多包含 ※ 引述《marmarme (yes man)》之銘言: : 記者會完整資料 : 聲明稿 : 一、事實經過 : 陳鴻琪律師100年1月29日中午12時45分接受毒品嫌犯委任, : 到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陪訊,向員警要求接見被告, : 承辦警官回稱「這案子車上搜到毒品,沒什麼好接見的」,隨即離去。 : 陳律師因警官拒絕安排接見,啟動手機攝影(第一段錄影), : 數分鐘後出現2至3名員警,以避免串證、分局內無適當接見場所、 : 等到地檢署再向檢察官要求接見等…理由拒絕。 : 陳律師再次宣讀法律,並再次以手機攝影(第二段錄影), : 爭執過程中,陳律師因不滿脫口說出「他*的,你聽不懂是不是」, : 但警官隨即馬上大叫稱 : 「你侮辱公務員喔,你罵我*你娘,我有聽到喔,錄下來、錄下來、妨害公務辦」 : 隨即事後聯合指稱陳鴻琪律師辱罵「幹*娘」上手銬逮捕, : 之後更要求陳律師刪除錄影息事寧人,要律師刪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 二、聲明要旨 : (一)煙毒犯也有人權: : 任何人在訴訟法上都有最基本被保障的人權, :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明文規定,律師有權接見偵查中遭逮捕的被告, : 中山分局鄭偉豪警官身為執法人員,應該很清楚法令, : 竟拒絕律師接見被告,已違法在先。 : (二)員警自導自演栽贓律師: : 員警無法說明拒絕律師接見的依據,反而在雙方爭執中, : 抓律師的把柄,故意曲解律師的話,硬說律師辱罵員警「*你娘」。 : (三)騙取律師刪除有利於己證據: : 律師遭逮捕後,員警一度表示只要律師主動刪除錄影檔,同意不追究, : 並安排接見,律師當下在員警面前刪除檔案,但員警卻將律師送入拘留室, : 員警料想栽贓計畫天衣無縫,想以分局裡模糊不清的警方錄音帶指稱 : 律師有辱罵「*你娘」,並直接把預想劇本透露給媒體定調, : 讓大家先入為主認為是個誇張律師。 : 律師返家後將刪除的錄影檔求回,才能揭發事情真相。 : (四)如果律師的人權都沒有辦法被保障,更何況是一般的小市民。 : 身為一個警官,如果今天面對懂法律的律師都敢任意栽贓, : 那一般不懂法律的市井小民在面對警察的時候,要怎麼來保護自己。 : 第一段錄影譯文 : 陳鴻琪與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對話譯文(第一段攝影) : 檔名:VIDEO0002 : (備註:檔案曾遭刪除後再救回,疑似因為回復程序問題, : 故畫面不時會停格,但錄音為連續。) : 錄影時間:民國100年1月29日13時許 : 錄影長度:5分28秒 : 主要對話者:陳鴻琪(簡稱陳) : 員警C(著深色長袖上衣、刑警背心男子,簡稱C) : 陳:長官,我現在是他的選任委任律師,委任狀也簽了,也遞了。 : 那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我要求接見我的被告, : 請問你現在同意或不同意,跟我說一下好不好? : 你現在不同意,你們所做的筆錄我相信到時候都是違法取證? : 你要讓你們的筆錄無效,我想不需要弄成這樣子,好不好? : 請那個承辦人下來,這是我的權利,訴訟法也規定了,就這麼簡單。 : C:(打電話聯繫承辦人,聲音較小無法辨識) : 陳:法律賦予我的權利,你自己翻一下法條,34條第2項,新修正的, : 要鬧成這樣嗎,跟你好聲好話講,不給我行使,人還帶回去。 : 某:這不是他經辦的,他沒有辦法決定。 : 陳:我現在就是對你阿。 : (0分56秒-3分16秒:等候承辦人消息,期間C有接聽電話, : 但對話內容與本案無關,爰不製作譯文) : (3分17秒) : C:(撥打電話)(台)要叫上去還怎樣?不然你來把他帶上去、帶上去、 : 讓他的律師、看上面那邊有沒有、不然我這邊要怎麼給他有見面談話的地方, : 黑啦,沒有啦、男的這一位。(國)律師要先跟他談話嘛, : 跟他的委任人,可是現在它有新的那個嘛(台) : 我跟你說有叫律師你聽不懂,我就跟你說你就帶上去方便一下、 : 聽不懂我的意思喔、黑啦。 : (錄影結束) : 第二段譯文已有,故省略。 : 附件: : 一、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493號判決要旨:被告無罪 : 其與告訴人吵架中多次夾雜「他媽的」等語,於社會一般通念, : 應係生氣時順口而出之習慣性謾罵,難認其有以告訴人為對象加以辱罵之故意。 : 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019號刑事判決要旨:被告無罪 : 「他媽的」一詞,其用語固有不雅,但依社會一般觀念, : 非直接對受話之人直接辱罵,尚不足以減損被侮辱人之聲譽, : 縱被告以之對告訴人謾罵,客觀上尚未達於侮辱之程度, : 其主觀亦欠缺侮辱之意思,自難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0.149 ※ 編輯: ps5566 來自: 114.33.0.149 (02/08 20:41) ※ 編輯: ps5566 來自: 114.33.0.149 (02/08 20:42)
JackeyChen:動怒那一刻就決定了輸贏了 02/08 20:46
laughgirl:那乾脆規定毒販不得請律師好了?還是直接廢除辯護人制度? 02/08 20:50
我沒翻法令 是不是也有規定律師也有發現真實的義務? 我看新聞說 警方本來允許律師跟被告隔著鐵欄杆交談 這樣不也沒有侵害被告防禦權?
laughgirl:你可以參考1590篇前兩段錄影譯文 應該就不會有一的結論 02/08 21:04
※ 編輯: ps5566 來自: 114.33.0.149 (02/08 21:13)
jorda:律師有沒有發現真實的義務應該可以寫博士論文吧...沒有調查 02/08 21:23
jorda:查權的律師沒有行使辯護權之前...連事實都無法進入還要被課 02/08 21:24
jorda:予義務...被告面對公訴人經歷偵查程序後所建構出事實是否正 02/08 21:25
jorda:確...淺見以為這才辯護人所要發現的真實...在這個案例搬出 02/08 21:27
jorda:發現真實的大石只讓人有汙名化辯護人之感 02/08 21:27
擷取新聞某兩段報導 台北市警中山分局中二派出所巡邏警網,昨天凌晨4時許巡經民生東路,發現34歲男子吳 政洋與20歲女子詹雅雯形跡可疑,警方攔查先在吳某身上搜出多包安非他命、K他命毒品 及電子磅秤等贓證物,女警也在詹女貼身胸罩內搜出安毒與K他命,2人涉及毒品案遭警逮 捕。 警方將吳嫌帶回中山警分局準備移送地檢署,正當偵查隊值日偵查佐忙著整理卷宗與偵訊 筆錄時,吳嫌委託辯護的律師陳鴻琪趕抵分局,律師一走進分局,即向偵查佐表示:「我 是律師,要與當事人聊一下!」由於吳嫌就被銬在一旁的鐵欄留置室內,警方告訴律師隔 著鐵欄即可與當事人談話。 心得: 一.JORDA論點 原則上我認同 二.套用在本案事實內 帶著毒品又帶磅秤 =>你說這不是販賣 有人會相信嗎? 三.1.證據明確+2.可以隔著欄杆跟被告對話+3.全程錄影錄音 並不違反發現真實的義務and已經足以行使辯護權 哪會有汙名化辯護人的可能 四.如果罪證確鑿 還要說 "這不是真實" 這才是汙名化辯護權吧(並未指任何人) ※ 編輯: ps5566 來自: 114.33.0.149 (02/08 21:49)
alawyer:律師是否應發現真實,和私下接見權不衝突吧...@@?? 02/08 21:49
Eventis:釋字645是關於公投的立院提案權及公投審議委員任命@@a 02/08 22:15
Eventis:好像很難和有沒有私下扯上關係Orz 02/08 22:15
Eventis:如果就我曾引用的J654,理由書第3行明白寫著"刑事被告與辯 02/08 22:16
Eventis: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 02/08 22:16
Eventis: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當然要說"不受干預 02/08 22:17
Eventis:"未必是「私下」我不反對,但是要說J654可以排除「私下」, 02/08 22:18
Eventis:那可能還早了點.因為「私下」確實是"不受干預"的一種型態. 02/08 22:18
Eventis:而從理由書第2段「並非僅止於看守所人員在場監看,尚包括 02/08 22:20
Eventis:監聽、記錄、錄音等行為在內。...是上開規定使看守所得不 02/08 22:21
Eventis: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予以監聽、錄 02/08 22:21
Eventis:音,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充分自由溝通權利予以限制,致妨 02/08 22:22
Eventis:妨礙其防禦權之行使,已逾越必要程度。」又段末指出「惟為 02/08 22:23
Eventis: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於受羈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如僅 02/08 22:23
Eventis:予以監看而不與聞,則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不符。」 02/08 22:23
Eventis:因此該號解釋可以明確導出,只看而不能聽的界限所在. 因此 02/08 22:25
Eventis:就算不當然導致「私下」的結論,但也至少要是一個「不會被 02/08 22:25
Eventis:聽見」的環境, 在警局根本沒考慮到律見而欠缺相關設備或環 02/08 22:26
Eventis:境的情形下,「私下」作為最簡易可行的環境描述,與J654意旨 02/08 22:26
Eventis:並無不合. 02/08 22:27
Eventis:畢竟沒這種設備環境,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問題,而是機關的問題 02/08 22:27
Eventis:.刑訴既然規定不得限制之,那麼因為機關的硬體的欠缺產生的 02/08 22:28
Eventis:問題,怎麼可以在這麼高度保護被告的立法意旨下,由被告承擔 02/08 22:29
Eventis:呢? 02/08 22:29
laughgirl:p版友好像比較像警察不像律師說 (沒有汙衊意思 @@ ) 02/08 22:34
laughgirl:警局隔著欄杆旁邊一堆人也叫接見?連見都見不著 何來發現 02/08 22:35
laughgirl:真實的義務? 02/08 22:35
defent:這邊是律師版,你走錯版了喔 02/08 22:38
fm997:可能兼具警察與律師身分哦 02/08 22:51
fm997:不過我比較想聽知名大律師對本件的看法 本案好像沒啥人關心 02/08 22:53
fm997:只有這個版形成討論串。XD 02/08 22:53
laughgirl:老實說 知名大律師不太會有這種問題...在場那麼辛苦的事 02/08 22:55
laughgirl:通常都是可憐的年輕受雇律師 = =" 02/08 22:55
GunHam:記者會的尤伯祥律師應該算知名吧 他有發言 #1DIJy2Ne 02/08 22:57
hcya:p大第二段的論述好奇怪 以「警察沒經驗(不了解新法)」作為「 02/08 23:11
hcya:警察有理」的理由?而且大法官和立法者都已經做過利益權衡了 02/08 23:11
hcya:,還以自己的意思做出不同的權衡,認為被告防禦權較不重要, 02/08 23:13
hcya:好像也怪怪的?而且重點是,保障被告有防禦權,究竟是破壞真 02/08 23:13
hcya:實發現,還是保障真實發現呢?當下江國慶案這麼熱門,也許原 02/08 23:14
hcya:po能就此問題再多一點反思?^^ 02/08 23:15
nel624:看事情若只知道片斷事實 或只會聽信記者的報導而下判斷 是 02/09 00:51
nel624:很容易出錯的 警察追緝罪犯的確很辛苦 但可以因此就侵害 02/09 00:52
nel624:律師的接見權或被告的防禦權嗎??真不知道P大這是什麼邏輯 02/09 00:53
nel624:況且 警察以前沒有經驗(不懂新法)而違法 竟然可以導出在 02/09 00:55
nel624:情理來說警察比較有理的結論 這種邏輯 嘖嘖 小弟此生第 02/09 00:57
nel624:一次見聞 小弟還真是孤陋寡聞啊 P大在邏輯方面的造詣 實 02/09 01:00
nel624:令小弟望塵莫及啊 02/09 01:01
nel624:我看以後大家違法的時候 只要搬出"沒經驗"三個字就好了 02/09 01:02
nel624:依P大的邏輯 "就情理來說"違法者比較有理哦 哇哈哈哈 02/09 01:04
nel624:至於法官是否比較挺警察 以後便知分曉 不過觀乎P大的用詞 02/09 01:05
nel624:遺字及口氣 似乎比較像警察而不像律師耶 02/09 01:06
johnny0399:p大的用字遣詞及思考邏輯真的不太像一般的律師... 02/09 01:59
johnny0399:還是P大是警大出身的!? 02/09 01:59
ROCKMANX6:看這個,#1Bisq-fJ,好像真的怪怪的。 02/09 10:55
mirandaliu:你是律師嗎? 02/09 15:01
balawalking:我還是不懂為什麼會用到公投審議委員會的那號釋字,有 02/09 18:14
balawalking:有沒有哪個善心人士解惑一下XD。為法者,就法論法,還 02/09 18:15
balawalking:搬出法「理情」這種法律以外的東西就真的太瞎了。 02/09 18:16
hoboks:感性的5566 02/09 18:34
whereian:叫那位律師也接受員警問候他一句,或許可以一笑泯恩仇... 02/09 19:52
vampirex:樓上的法治觀念.... 02/10 10:43
POPSTAR5566:看到w的言論 我終於相信有考上跟沒考上真的差很多了 02/10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