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ackeyChen:動怒那一刻就決定了輸贏了 02/08 20:46
推 laughgirl:那乾脆規定毒販不得請律師好了?還是直接廢除辯護人制度? 02/08 20:50
我沒翻法令 是不是也有規定律師也有發現真實的義務?
我看新聞說 警方本來允許律師跟被告隔著鐵欄杆交談
這樣不也沒有侵害被告防禦權?
→ laughgirl:你可以參考1590篇前兩段錄影譯文 應該就不會有一的結論 02/08 21:04
※ 編輯: ps5566 來自: 114.33.0.149 (02/08 21:13)
推 jorda:律師有沒有發現真實的義務應該可以寫博士論文吧...沒有調查 02/08 21:23
→ jorda:查權的律師沒有行使辯護權之前...連事實都無法進入還要被課 02/08 21:24
→ jorda:予義務...被告面對公訴人經歷偵查程序後所建構出事實是否正 02/08 21:25
→ jorda:確...淺見以為這才辯護人所要發現的真實...在這個案例搬出 02/08 21:27
→ jorda:發現真實的大石只讓人有汙名化辯護人之感 02/08 21:27
擷取新聞某兩段報導
台北市警中山分局中二派出所巡邏警網,昨天凌晨4時許巡經民生東路,發現34歲男子吳
政洋與20歲女子詹雅雯形跡可疑,警方攔查先在吳某身上搜出多包安非他命、K他命毒品
及電子磅秤等贓證物,女警也在詹女貼身胸罩內搜出安毒與K他命,2人涉及毒品案遭警逮
捕。
警方將吳嫌帶回中山警分局準備移送地檢署,正當偵查隊值日偵查佐忙著整理卷宗與偵訊
筆錄時,吳嫌委託辯護的律師陳鴻琪趕抵分局,律師一走進分局,即向偵查佐表示:「我
是律師,要與當事人聊一下!」由於吳嫌就被銬在一旁的鐵欄留置室內,警方告訴律師隔
著鐵欄即可與當事人談話。
心得:
一.JORDA論點 原則上我認同
二.套用在本案事實內
帶著毒品又帶磅秤 =>你說這不是販賣 有人會相信嗎?
三.1.證據明確+2.可以隔著欄杆跟被告對話+3.全程錄影錄音
並不違反發現真實的義務and已經足以行使辯護權
哪會有汙名化辯護人的可能
四.如果罪證確鑿 還要說 "這不是真實"
這才是汙名化辯護權吧(並未指任何人)
※ 編輯: ps5566 來自: 114.33.0.149 (02/08 21:49)
→ alawyer:律師是否應發現真實,和私下接見權不衝突吧...@@?? 02/08 21:49
→ Eventis:釋字645是關於公投的立院提案權及公投審議委員任命@@a 02/08 22:15
→ Eventis:好像很難和有沒有私下扯上關係Orz 02/08 22:15
→ Eventis:如果就我曾引用的J654,理由書第3行明白寫著"刑事被告與辯 02/08 22:16
→ Eventis: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 02/08 22:16
→ Eventis: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當然要說"不受干預 02/08 22:17
→ Eventis:"未必是「私下」我不反對,但是要說J654可以排除「私下」, 02/08 22:18
→ Eventis:那可能還早了點.因為「私下」確實是"不受干預"的一種型態. 02/08 22:18
→ Eventis:而從理由書第2段「並非僅止於看守所人員在場監看,尚包括 02/08 22:20
→ Eventis:監聽、記錄、錄音等行為在內。...是上開規定使看守所得不 02/08 22:21
→ Eventis: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予以監聽、錄 02/08 22:21
→ Eventis:音,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充分自由溝通權利予以限制,致妨 02/08 22:22
→ Eventis:妨礙其防禦權之行使,已逾越必要程度。」又段末指出「惟為 02/08 22:23
→ Eventis: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於受羈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如僅 02/08 22:23
→ Eventis:予以監看而不與聞,則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不符。」 02/08 22:23
→ Eventis:因此該號解釋可以明確導出,只看而不能聽的界限所在. 因此 02/08 22:25
→ Eventis:就算不當然導致「私下」的結論,但也至少要是一個「不會被 02/08 22:25
→ Eventis:聽見」的環境, 在警局根本沒考慮到律見而欠缺相關設備或環 02/08 22:26
→ Eventis:境的情形下,「私下」作為最簡易可行的環境描述,與J654意旨 02/08 22:26
→ Eventis:並無不合. 02/08 22:27
→ Eventis:畢竟沒這種設備環境,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問題,而是機關的問題 02/08 22:27
→ Eventis:.刑訴既然規定不得限制之,那麼因為機關的硬體的欠缺產生的 02/08 22:28
→ Eventis:問題,怎麼可以在這麼高度保護被告的立法意旨下,由被告承擔 02/08 22:29
→ Eventis:呢? 02/08 22:29
推 laughgirl:p版友好像比較像警察不像律師說 (沒有汙衊意思 @@ ) 02/08 22:34
→ laughgirl:警局隔著欄杆旁邊一堆人也叫接見?連見都見不著 何來發現 02/08 22:35
→ laughgirl:真實的義務? 02/08 22:35
推 defent:這邊是律師版,你走錯版了喔 02/08 22:38
推 fm997:可能兼具警察與律師身分哦 02/08 22:51
→ fm997:不過我比較想聽知名大律師對本件的看法 本案好像沒啥人關心 02/08 22:53
→ fm997:只有這個版形成討論串。XD 02/08 22:53
推 laughgirl:老實說 知名大律師不太會有這種問題...在場那麼辛苦的事 02/08 22:55
→ laughgirl:通常都是可憐的年輕受雇律師 = =" 02/08 22:55
推 hcya:p大第二段的論述好奇怪 以「警察沒經驗(不了解新法)」作為「 02/08 23:11
→ hcya:警察有理」的理由?而且大法官和立法者都已經做過利益權衡了 02/08 23:11
→ hcya:,還以自己的意思做出不同的權衡,認為被告防禦權較不重要, 02/08 23:13
→ hcya:好像也怪怪的?而且重點是,保障被告有防禦權,究竟是破壞真 02/08 23:13
→ hcya:實發現,還是保障真實發現呢?當下江國慶案這麼熱門,也許原 02/08 23:14
→ hcya:po能就此問題再多一點反思?^^ 02/08 23:15
→ nel624:看事情若只知道片斷事實 或只會聽信記者的報導而下判斷 是 02/09 00:51
→ nel624:很容易出錯的 警察追緝罪犯的確很辛苦 但可以因此就侵害 02/09 00:52
→ nel624:律師的接見權或被告的防禦權嗎??真不知道P大這是什麼邏輯 02/09 00:53
推 nel624:況且 警察以前沒有經驗(不懂新法)而違法 竟然可以導出在 02/09 00:55
→ nel624:情理來說警察比較有理的結論 這種邏輯 嘖嘖 小弟此生第 02/09 00:57
→ nel624:一次見聞 小弟還真是孤陋寡聞啊 P大在邏輯方面的造詣 實 02/09 01:00
→ nel624:令小弟望塵莫及啊 02/09 01:01
→ nel624:我看以後大家違法的時候 只要搬出"沒經驗"三個字就好了 02/09 01:02
→ nel624:依P大的邏輯 "就情理來說"違法者比較有理哦 哇哈哈哈 02/09 01:04
→ nel624:至於法官是否比較挺警察 以後便知分曉 不過觀乎P大的用詞 02/09 01:05
→ nel624:遺字及口氣 似乎比較像警察而不像律師耶 02/09 01:06
推 johnny0399:p大的用字遣詞及思考邏輯真的不太像一般的律師... 02/09 01:59
→ johnny0399:還是P大是警大出身的!? 02/09 01:59
→ mirandaliu:你是律師嗎? 02/09 15:01
推 balawalking:我還是不懂為什麼會用到公投審議委員會的那號釋字,有 02/09 18:14
→ balawalking:有沒有哪個善心人士解惑一下XD。為法者,就法論法,還 02/09 18:15
→ balawalking:搬出法「理情」這種法律以外的東西就真的太瞎了。 02/09 18:16
推 hoboks:感性的5566 02/09 18:34
推 whereian:叫那位律師也接受員警問候他一句,或許可以一笑泯恩仇... 02/09 19:52
→ vampirex:樓上的法治觀念.... 02/10 10:43
推 POPSTAR5566:看到w的言論 我終於相信有考上跟沒考上真的差很多了 02/10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