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bs198105:找別人簽就好了,這不困難吧。 02/11 22:51
→ ROCKMANX6:找別人簽,那就去別人那邊啊! 02/11 22:57
推 bbs198105:別人不見得有缺,代簽只是幫個忙而已吧。 02/11 23:10
→ ROCKMANX6:你有實習過嗎?你知道實習結束要附勞保或存摺影本嗎? 02/11 23:48
推 zoonead:啊...要附嗎? 02/12 00:00
推 greenteas:R大總是專業又熱心~~ 02/12 00:29
推 Kobe5566X:應該是以下三者擇一:勞保證明或存摺影本或指導律師函 02/12 01:04
→ ROCKMANX6:光是指導律師函不夠,會叫你另外附一份。 02/12 01:33
推 nel624:會要求附勞保證明 02/12 02:55
推 bbs198105:四樓,你不知道可以附書狀擬稿嗎? 02/12 10:09
推 littlesing:律訓所現在最新的明確要求是指導律師函+(勞保,存摺,三 02/12 10:10
→ bbs198105:就算是加勞保所費也不高吧,這種技術性的東西你也在這大 02/12 10:10
→ bbs198105:驚小怪,想必你應該還沒一窺律師界的實務奧妙嚕。 02/12 10:11
→ littlesing:份書狀等三種方式擇一證明確實在職實習) 02/12 10:12
→ ROCKMANX6:連實個習都要作假,這種律師不當也罷。 02/12 10:22
→ ROCKMANX6:難道是有什麼黑底嗎?不然為什麼會找不到實習? 02/12 10:22
→ littlerong:找不到實習?轉行算了!= = 02/12 10:59
→ AKIYAMA:代簽實習算啥實務的奧妙?這也能拿來說嘴? 02/12 23:04
→ ROCKMANX6:就由小見大囉! 02/13 01:59
→ POPSTAR5566:30歲了 你還在這裡做什麼? 02/13 20:51
推 AREOUL:以前唸書時的同學,現在在當法官,實習就是拜託當律師的 02/14 13:15
→ AREOUL:學長姐代簽,還滿讓人不齒的。律師版可以交流、討論實務界 02/14 13:15
→ AREOUL:的各種不堪或光怪陸離,但不代表可以公然傳授雞鳴狗盜、 02/14 13:16
→ AREOUL:指導鑽營違法的途徑。1F的言論,版主不打算介入嗎?? 02/14 13:17
推 bbs198105:我的意思是某所所長雖無指導實習律師之權能< 02/14 14:33
→ bbs198105:但仍能招聘實習律師,由該所其他律師簽指導律師簽名,或 02/14 14:34
→ bbs198105:拜託其他律師簽指導律師名,而該實習律師仍在該所實習。 02/14 14:35
→ bbs198105:實在不了解這樣的說法有什麼傳授雞鳴狗盜或鑽營違法 02/14 14:36
→ bbs198105:至於開文者要否去系爭所實習,實非我所能控制的,以上。 02/14 14:36
→ bbs198105:況且點破某些所無具指導律師身分者,仍能招募實習律師, 02/14 14:38
→ bbs198105:難道不是就實務界的各種不堪或光怪陸離作討論嗎? 02/14 14:38
→ bbs198105:從頭到尾我都沒有建議開文者不要找實習了,直接找學長姐 02/14 14:39
→ bbs198105:簽名之類的說詞,A大斷章取義、扣人高帽又該作如何是? 02/14 14:40
→ bbs198105:如果是我的表達能力有問題,我道歉; 但如果是某些版友斷 02/14 14:41
→ bbs198105:章取義、見獵心喜,我認為就有澄清之必要。 02/14 14:41
推 POPSTAR5566:樓上少來了 原PO有寫說該所網站上顯示只有1個律師 02/14 19:57
→ POPSTAR5566:硬拗很難看的 02/14 19:58
推 bbs198105:樓上,R大不是原PO,另外他僅從網站上的資料也不知道究 02/14 21:00
→ bbs198105:竟該所有幾位律師,另外我的意思是即便該所只有一位律師 02/14 21:00
→ bbs198105:,有可能在該所實習,簽名者卻是其他人,這也是我所謂代 02/14 21:00
→ bbs198105:簽的意思。P大希望你不要斷章取義,看清楚別人說些什麼 02/14 21:01
推 rto:謝謝各位前輩的提醒喔不過請不要傷了和氣^^: 02/14 21:02
推 POPSTAR5566:上面A大就是在說代簽很可恥 不知道你在宣導這種投機取 02/14 22:19
→ POPSTAR5566:巧的概念還自鳴得意什麼 02/14 22:19
→ POPSTAR5566:網站上既然寫1位律師 大家就是基於這個前提在討論的 02/14 22:20
→ POPSTAR5566:你到底在急什麼 難不成你就是那個被停權的陳律師? 02/14 22:20
推 bbs198105:P大我不想跟你吵,從哪一句話你得出我自鳴得意的意思? 02/14 22:20
→ POPSTAR5566:"想必你應該還沒一窺律師界的實務奧妙嚕"不是得意是啥 02/14 22:21
→ POPSTAR5566:30歲了 成熟點吧 02/14 22:21
→ bbs198105:而且我推文跟急什麼有何關係? 你又為何要扣我帽子說我 02/14 22:21
→ bbs198105:是那名律師? 我有強烈推薦開文者去該所嗎? 02/14 22:21
→ bbs198105:我30歲不能來律師版? 那請問你幾歲? 還是來這個版的限 02/14 22:22
→ POPSTAR5566:網站上寫1名律師 你質疑不只1位 那表示你有其他資訊 02/14 22:22
→ POPSTAR5566:而且又鼓吹代簽 認為這是一項"實務奧妙" 02/14 22:22
→ bbs198105:定30歲以下? 你除了人身攻擊之外,能回到議題上作討論嗎 02/14 22:23
→ POPSTAR5566:就是以前這種代簽歪風 現在律訓所才會審核越來越嚴格 02/14 22:23
→ bbs198105:好! 我為"實務奧妙"那一句失言道歉,但也請你就你諸多 02/14 22:23
→ bbs198105:跟本系列文無關的人身攻擊交代一下大律師的言詞吧。 02/14 22:23
→ POPSTAR5566:跟我道歉幹嘛 應該跟R大那個"不懂實務奧妙"的律師道歉 02/14 22:24
→ bbs198105:誰跟你道歉了,無聊! 另外我說"代簽"只是回應雖然沒有 02/14 22:25
→ bbs198105:指導律師的資格,但確有可能收實習律師的可能性,請問你 02/14 22:25
→ bbs198105:從哪一句話看到我"鼓吹"代簽的風氣呢? 02/14 22:26
→ POPSTAR5566:沒有指導律師資格收實習律師被律訓所發現不是沒有前例 02/14 22:26
→ POPSTAR5566:前兩年還有實習一半指導律師被懲戒 安排轉事務所的 02/14 22:26
推 bbs198105:我再重申一次,我的意思不是鼓勵開文者毋庸找實習缺,而 02/14 22:29
→ bbs198105:拜託學長姊代簽;我的意思是這間事務所所長即便無指導律 02/14 22:30
→ bbs198105:師的資格,還是有"某些方法"可以收實習律師並完成實習階 02/14 22:30
→ bbs198105:段,比方"所長"找其他人"代簽"之類的。 02/14 22:31
推 bbs198105:P大你誤解我意思沒關係,但扯到什麼年紀之類的我就覺得 02/14 22:35
→ bbs198105:沒意義了,也跟本系列文的討論無任何干係。 02/14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