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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yora (小鳴)》之銘言: : 剛接到台北律師公會的函文,其中有一則是全聯會轉知的,內容略以: : 「…某會員因承接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案件,致遭國稅局以未申報被繼承人 : 遺產稅為由,裁罰遺產管理人(該會員)新台幣5600餘萬元…本會亦將由理事 : 長…幫助已遵期申請復查之律師會員共同協調。」 : 所以想po上來給各位道長參考及給自己提醒一下,也希望該名道長復查後得以不罰。 這件事讓我想分享我最近一件清算聲請免責案件(雖然標題無關) 大家都知道法院通常會用債清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謂「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 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來表債務人, 因為就我的認知,幾乎沒有一個卡債當事人沒有這三種情形,尤其法院所謂的浪費只 要明知有付不出的債務,還去百貨公司買東西或借現卡金就算是。 但是我那個當事人欠債原因跟沒繳遺產稅,因此積欠鉅額的稅款、罰緩之類, 最慘的是他還為了打官司花了許多錢, 而且他還相信官司會贏(可能是承辦律師給 他的信心吧?)因此他還是一樣正常消費,會到百貨公司超市買東西。 他的稅務案件最後的結果,正如大家都知道的…當然還是輸了,一文不值,還欠卡 債…我想這件聲請免責的結果,應該會像百分之99的案件一樣,不免責嗎? 但是法院會說花錢打稅務官司,還以為自己會贏,是浪費、賭博還是投機行為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27.124 ※ 編輯: Scholz 來自: 114.42.127.124 (02/12 02:07) ※ 編輯: Scholz 來自: 114.42.127.124 (02/12 02:07)
Augusta:算算人民打贏行政訴訟的期望值,的確像賭博或投機行為XD 02/12 02:57
nel624:一句話...個案判斷 02/12 02:59
kery1120:稅賦或罰金罰緩通常是不免則債務~無關債務人行為 02/13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