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bs198105:學校是教育部的下級機關吧 04/25 12:48
※ 編輯: Homeyu 來自: 211.74.99.203 (04/25 13:22)
→ Homeyu:學校應該是屬於公營造物,不是下級機關。 04/25 13:29
推 Scholz:看是基於人民地位而受行政處分,還基於國家高權所為者 04/25 13:47
→ Homeyu:回樓上,是與學生間之行政契約關係。 04/25 13:51
→ xul33:我國實務上應無承認「公營造物」,那是學理在講的。 04/25 14:01
推 Scholz:愚見應屬前所稱「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職權爭議 04/25 14:02
→ Eventis:那個機關印象中要限縮解釋,中央機關指的是憲法機關,地方機 04/25 14:03
→ Scholz:建議學校提請上級教育機關(通常是訂立要點的機關)釋憲 04/25 14:03
→ Eventis:關指的是地方自治團體...學校雖然有機關地位(J382理由書第 04/25 14:06
→ Eventis:2段),但是本身應該沒有單獨提起釋憲的權能. 04/25 14:06
→ liping27:都已經什麼年代了..還在公營造物..請先看釋字第382號吧!! 04/25 15:13
→ liping27:還有,原PO你指的是公立大學還是私立大學,有些許不同! 04/25 15:14
→ Homeyu:我公法是不怎麼樣,不然也不會來這邊提問。但公營造物的觀 04/25 15:32
→ Homeyu:念跟年代應該沒關係吧? 釋字382號提到具有機關的地位, 04/25 15:32
→ Homeyu:只是說在類似於機關,應該不是指學校就是機關。 04/25 15:33
→ Homeyu:另外,我查了一下歷年大法官不受理的案件,公立學校部分有 04/25 15:33
→ Homeyu:台大、陸軍官校兩所提自己釋憲,司法院並非以主體不適格而 04/25 15:34
→ Homeyu:不受理,似乎是認為公立學校有依「人民」或「法人」提起 04/25 15:35
→ Homeyu:釋憲的空間。 04/25 15:35
→ Homeyu:如果觀念不正確,還請各位指正、包涵。 04/25 15:37
→ Eventis:我指的是不能如原文預期的,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條1 04/25 16:25
→ Eventis:項1款這個原文中「感覺比較像前者」:) 04/25 16:25
推 Lectured:那個不受理決議是幾號呀?? 04/26 12:29
→ proletariat:臺大那一件是第1283次不受理案件第16案,該案臺大是以 04/26 12:47
→ proletariat:人民身分(受行政機關教育部處分). 04/26 12:49
→ proletariat:陸官是1341次第2案,感覺上與原po案件比較相似(學校與 04/26 12:53
→ proletariat:學生間公費償還案). 04/26 12:55
推 bbs198105:"受行政機關處分"不等於"人民"吧,這是不同的概念。 04/26 14:33
推 Lectured:感謝!! 04/26 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