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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受任,明天就要上場 有些東西不太懂 望諸位賢達賜教 故事是當事人前案被查獲A槍,被依第八條第四項定罪 這次被查獲B槍,檢察官起訴第七條第四項 當事人覺得很疑惑,為何起訴法條不同(因為上游跟他說,這兩把差不多) 依前案判決提到的鑑定報告,認為A槍是改造槍 (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 這次B槍認為是仿造槍 (槍管、滑套、槍身都有數字編號,槍管有六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 可供擊發同口徑子彈使用) 請問第七條與第八條槍枝的分界點為何? 感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28.70
orzb1740510:非律師不專業回答 A槍應該是俗稱的土製手槍 耐用性低 06/20 23:22
orzb1740510:B槍應該是有制式零件的改造手槍 主要認定應該是膛線 06/20 23:25
moonearl:檢察官今天變更起訴法條,改為第八條第四項,敬供卓參 06/21 18:33
orzb1740510:所以到底是什麼槍Q_Q? 06/21 19:19
moonearl:檢座今天一開始就更正起訴事實,說改造槍不是制式槍, 06/21 20:31
moonearl:然後法官就問要不要變更起訴法條,檢座就變更為第八條 06/21 20:32
moonearl:我當然敬表同意。判斷可能即使是制式零件,還是拼裝而成 06/21 20:34
moonearl:威力可能還是比不上制式槍吧^^ 06/21 20:35
superoho:判斷標準第7條制式 第8條非制式 06/22 23:37
superoho:最高院法官說的 06/22 23:37
moonearl:感謝S大 06/23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