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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承辦機關工程案件,原本發現廠商就全部工程中A部分之工程有溢領 工程款之情況,所以根據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返還A部分溢領之款項X元, 嗣發現廠商就全部工程中之B部分工程亦有溢領工程款之情事,所以追加 主張機關依B部分亦可請求廠商返還不當得利。因機關有預算關係,所以 聲明無法變動,僅能維持X元,並將A部分列為先位,B部分列為備位。。 請問在這種狀況下,A、B兩部分是否屬於兩個不同訴訟標的?還是主張B 部分只能算是新增攻擊方法? 我原本認為A、B兩部分雖然都是不當得利,但是原因事實不同,所以算是 兩個不同的訴訟標的,後續主張B部分算是類似的預備訴之合併。但最高 法院認為A、B兩部分是同一訴訟標的。 這點我有點無法理解,畢竟請求A、B兩部分款項雖然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 關係,但是所根據的事實畢竟不同,說是同一訴訟標的有點令人無法理解。 尚請諸位先進惠予解惑,感恩。 PS.附帶問一下有台中的律師喜歡收集鋼筆的嗎?有空可以交流一下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213.233
Snoopy1111:聽說這邊禁止問與律師無關的法律問題 07/28 21:58
absolution:律師間交流討論也是禁止的嗎? 07/28 22:40
johnny0399: 但律師執業及承辦案件涉及之法律問題,不在此限, 07/28 23:06
ChrisBear:應該要找工程實務發展之光與影~~~大師 07/28 23:08
colinton:版規允許律師討論案件問題 07/29 07:42
colinton:該不會得附上案號跟姓名吧? 07/29 07:43
defent:一討論會不會要迴避的道長便變多? 0rz 07/29 08:20
colinton:無當事人姓名應該是沒迴避的問題。況且這不是委任。 07/29 13:22
changchunlun:統治者… 07/29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