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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部電影叫做下流正義 其實他的原文名字叫做"林肯律師" 講的是一個律師把他的林肯牌的轎車當成自己的辦公室用 跟客戶都約在外面見面 在台灣這樣的模式有可能嗎? 把所有的辦公室的租金跟水電開銷都省下來... 跟客戶就約星巴克跟法庭 我有一個道友似乎有這樣的計畫 但是另外一個道友卻認為還是要找個好地點 有個裝潢華麗的事務所 客戶才有信賴感... 大家認為哪種說法才正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70.194
orgeat:有認識個道長在中部是這樣執業的,不過最後還是乖乖的到台北 10/19 20:52
orgeat:去跟人家合署。其實,客戶真的或多或少會看律師的門面。 10/19 20:53
xir:影片中馬修麥康納在家中還是有個像辦公室的書房,還是能辦公 10/19 21:07
ddaaemon:另外 是不是事務所人數多一點 感覺會比較有規模阿? 10/19 21:11
promote:對大律師來說 事務所的開銷根本不算甚麼 10/19 21:47
promote:搞得那麼麻煩 還不如開價敢開一點 10/19 21:48
dakkk:應該有可能 只是名聲要起的來 10/19 22:18
tort:早就有了 10/20 00:45
didadi:你可以翻一下這本書 其實我覺得他不是把轎車當辦公室用 10/20 08:14
didadi:他自己另有辦公室的 只是很忙所以在車上也要處理事情 10/20 08:14
didadi:這個很多律師都常在通勤中這樣做的 :) 10/20 08:14
NEWZEALAND:以前常常在計程車上拼命看卷宗XD 10/20 08:45
Lectured:那都在捷運上處理事情不知道能不能叫做MRT律師.. 10/20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