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zoonead:推陳檢察官 02/18 21:27
推 JackeyChen:但其實實務上為因應那決議,早也有變通 02/18 21:29
推 aij:捍衛德國學說留下來的職權原則的德派學者,和沒有無罪推定的 02/18 23:13
→ aij:觀念的檢察官,居然一起合作攻擊最高法院XDDDDDDDDD 02/18 23:13
→ proletariat:因為是共同的敵人 02/19 11:15
推 defent:我猜美派會出來幫最高說話 02/19 11:22
→ greatshiau:無罪推定和職權調查並無衝突,本期台灣法學許澤天老師 02/19 13:03
→ greatshiau:有寫一篇文章,可以看看 02/19 13:03
→ Eventis:許老師應該是歸類在3F的前者.....XD 02/19 14:51
推 orgeat:推一下3f 02/19 17:41
→ orgeat:離題一下,個人認為檢察官還是有無罪推定的概念,只是概念的 02/19 17:42
→ orgeat:內涵好像跟律師不太一樣。這是我跟一些檢察官聊到這些問題 02/19 17:42
→ orgeat:後的感想。簡言之,一個無罪推定原則,惟各自表述。 02/19 17:43
→ Eventis:檢察官的無罪推定應該是在窮盡證據調查手段後的舉證責任分 02/19 21:51
→ Eventis:配,對律師來講,比較傾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未經依 02/19 21:54
→ Eventis:法確定為有罪前,應假定其無罪的心態與原則. 02/19 21:54
推 hifree:陳檢察官顯然誤會該決議的內容了,該決議內容並非對於被告 02/20 12:21
→ hifree:不利益事項一律不予調查,而係對於該不利事項,若檢察官未聲 02/20 12:22
→ hifree:調查,法院毋須主動依職權調查而已,要言之,如檢察官有聲請 02/20 12:22
→ hifree:法院仍是必須調查的 02/20 12:23
推 hifree:再者,本決議內容主要在限縮無罪判決後檢察官之上訴空間,亦 02/20 18:32
→ hifree:即,如原審判決法院已曉諭檢察官聲請調查對於被告不利之證據 02/20 18:33
→ hifree:而檢察官未聲請,則原審判決已盡到程序上之注意義務,檢察官 02/20 18:34
→ hifree:不得再以之為理由提起上訴,以保障被告之訴訟權,及貫徹當事 02/20 18:35
→ hifree:人進行主義之精神 02/20 18:36
推 hifree:另外最高法院本來就是法律審,即有權對於法律解釋適用的機關 02/20 18:40
→ hifree:如果覺得適用上有疑義,本來就只能透過庭長會議之決議或判例 02/20 18:41
→ hifree:以解決爭議,根本沒有聲請大法解釋的權利,除非最高法院認為 02/20 18:41
→ hifree:該條文明顯違憲,否則其無從聲請釋憲,反倒是當事人如認為該 02/20 18:42
→ hifree:決議違憲,即得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適用之決議違憲為由,聲請 02/20 18:44
→ hifree:大法官解釋,而很顯然地,本決議似乎不認為該條文違憲,而僅是 02/20 18:45
→ hifree:採取合憲性解釋之方式,所以如果要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那也 02/20 18:46
→ hifree:應該是由檢察官或被告為之,則麼會要求最高法院自行聲請大 02/20 18:46
→ hifree:法官會議解釋? 02/20 18:46
推 changchunlun:推樓上認真文 不過管見以為 真正原因是破壞院檢和諧 02/20 20:52
→ Eventis:樓上不好好養病在看推文~~~~~ 02/20 21:21
推 simon5955qoo:不要再罵法官書類寫得不好了,因為很多都是法助在寫~ 02/21 23:39
→ simon5955qoo:一直罵法官書類寫不好,法官很冤枉的。 02/21 23:39
推 gadoma:樓上是在反串? 02/22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