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y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修正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 第 31 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 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 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 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 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 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照這樣看 受雇律師接自案和老闆拆帳,應該可以沒任何影響 算入事務所收入,再以獎金形式發放 對嗎?(隨意講講,沒仔細想過) ------------------------- 另外以後有更多事情要注意了 健保稅真是不簡單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以後放定存更慘囉,就算沒有超過27萬免稅額 也要從你那微薄的利息所得再拿一條健保"稅" 包租公包租婆也會中獎 長期投資股票收取利息也是一樣 另外最近在討論證所稅問題滿兇的,不知道各位道長有無關心 畢竟這行業沒退休金,如果開徵,將對於長期投資報酬率影響很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28.203 ※ 編輯: J98 來自: 118.171.128.203 (03/18 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