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fent:被法官職權告發當場移送遞減屬或者被移送懲戒任選~^_<* 03/20 16:03
→ deann:不能對事評論嗎 Q.Q 03/20 16:06
推 akiehls:依照判決 警方明明就是拒絕讓律師接見被告 判決還幫警方 03/20 16:07
→ akiehls:解釋 說"當場混亂而發生爭執存有誤會"........ 03/20 16:09
→ akiehls:真是讓人難以信服! 03/20 16:09
推 Innnn:之前在某營跟一堆梅花開會,會中一樣媽的媽的滿天飛 03/20 16:11
→ Innnn:真不知這算鄙俗之人的穢語發語詞還是習慣性謾罵 Orz 03/20 16:13
→ deann:在法官眼中那些人算粗鄙的人吧 XDDD 03/20 16:18
→ defent:保護好自己前提下去行使律師權方為上策 03/20 16:19
推 beyondthee:有錄影為證 判決還能顛倒 真的很可怕..... 明明在行使 03/20 16:21
→ beyondthee:接見權.... 03/20 16:22
推 beyondthee:這樣34條修正的意義在那裏??? 03/20 16:28
推 nel624:恐龍法官又一例??如果連被告是律師 法官都可以這樣搞 實 03/20 20:38
→ nel624:在難以想像究竟有多少誤判或冤獄存在 03/20 20:39
推 Happylawyer:警查有沒有提出附民? 03/25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