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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 判決出來 100年度易字第2787號 陳○○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簡單翻譯 判決理由 因為你是律師 所以 你講 "他媽的" 就是罵人 不能當情緒用語 "與通俗社會中鄙俗之人以該等穢語為發語詞,或「習慣性」謾罵、 口頭禪之情形有別,無從一概而論。" 下次如果我跟法官說 我是一個鄙俗的人 然後 說"他媽的 這判決判得真鳥" 不知道會不會也被判有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220.133
defent:被法官職權告發當場移送遞減屬或者被移送懲戒任選~^_<* 03/20 16:03
deann:不能對事評論嗎 Q.Q 03/20 16:06
akiehls:依照判決 警方明明就是拒絕讓律師接見被告 判決還幫警方 03/20 16:07
akiehls:解釋 說"當場混亂而發生爭執存有誤會"........ 03/20 16:09
akiehls:真是讓人難以信服! 03/20 16:09
Innnn:之前在某營跟一堆梅花開會,會中一樣媽的媽的滿天飛 03/20 16:11
Innnn:真不知這算鄙俗之人的穢語發語詞還是習慣性謾罵 Orz 03/20 16:13
deann:在法官眼中那些人算粗鄙的人吧 XDDD 03/20 16:18
defent:保護好自己前提下去行使律師權方為上策 03/20 16:19
beyondthee:有錄影為證 判決還能顛倒 真的很可怕..... 明明在行使 03/20 16:21
beyondthee:接見權.... 03/20 16:22
beyondthee:這樣34條修正的意義在那裏??? 03/20 16:28
nel624:恐龍法官又一例??如果連被告是律師 法官都可以這樣搞 實 03/20 20:38
nel624:在難以想像究竟有多少誤判或冤獄存在 03/20 20:39
Happylawyer:警查有沒有提出附民? 03/25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