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yondthee (inside)
看板Lawyer
標題Re: [新聞] 接見當事人遭拒回他媽的 律師被訴
時間Tue Mar 20 16:36:48 2012
這個判決理由與事實矛盾 我剛剛找到了
台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2787號判決
貳 一 (二) 4 事實證據部分:
證人鄭偉豪(即中山分局當日偵查隊值日官)在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當下很驚訝,因為被告是執業律師,接受之法律教育程度更
甚於一般民眾,竟在公署值班台內,以不雅的言語侮辱執行職務公務員
貳 一 (五) 法院判決理由部分:
...是以,被告既未向證人林逢振、鄭偉豪明確表明自身律師身分、
請求接見,在此混亂爭執、存在誤會之情況下,縱令證人林逢振、
鄭偉豪未讓被告與犯嫌吳政洋接見,亦難謂證人林逢振、鄭偉豪有妨害
「律師與犯嫌接見權利」情形,蓋因彼等尚在瞭解情況當中,
並非明知被告為犯嫌吳政洋辯護人
警察說知道被告是律師
法官卻說因為警察不知道被告是律師才阻止他行使接見權
所以被告罵他媽的有罪
問題是...
警察明知道被告是律師阿XD
我想我的邏輯應該沒問題吧@@
法官把警察的證言打槍後卻判被告敗訴????
似乎露出馬腳囉
這篇判決目前有問題的地方有
第一 判決違背法令 判決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4條明文規定與立法意旨
第二 事實證據與判決理由互相矛盾
第三 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第四 對證據的採納過度偏向於警察部分的證言
似乎違反自由心證不得違背論理法則之基本原則
另外參照相關新聞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975604.shtml
希望上訴後能得到符合現行法律規範的回應....
※ 引述《deann (全新的開始)》之銘言:
: 這個案子 判決出來
: 100年度易字第2787號
: 陳○○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簡單翻譯 判決理由
: 因為你是律師 所以 你講 "他媽的" 就是罵人 不能當情緒用語
: "與通俗社會中鄙俗之人以該等穢語為發語詞,或「習慣性」謾罵、
: 口頭禪之情形有別,無從一概而論。"
: 下次如果我跟法官說 我是一個鄙俗的人 然後 說"他媽的 這判決判得真鳥"
: 不知道會不會也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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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5.169.146
推 deann:好像有點問題 律師 =/= 嫌疑人選任之辯護人 03/20 16:39
→ jungjungjung:法官法不是施行了嗎 個案評鑑 可行? 03/20 16:44
→ jungjungjung:錄影都這摸清楚了 台灣是法治國家嗎 03/20 16:46
→ jungjungjung:判決確定了後 由律師公會提個案評鑑 03/20 16:56
推 ChrisBear:法官複製貼上貼錯啦.... 03/20 17:50
推 Whilsper:可以上訴解決就上訴解決,動輒個案評鑑似有點對人不對事 03/20 17:53
→ beyondthee:我記得個案評鑑似乎也可以針對個案審理有誤提出 03/20 18:05
→ Snoopy1111:單純就這兩段句子沒辦法得到下面的結論吧? 03/20 20:37
→ Snoopy1111:因為警員是在法院中證稱他覺得律師口中講出這話很訝異 03/20 20:37
→ Snoopy1111:並不能排除對罵當時不知道,後來逮捕後才得知的情形 03/20 20:38
→ beyondthee:樓上的經驗法則跟案的警察相當.... 03/20 20:39
→ Snoopy1111:因為知道被告是本案辯護人的是AB 被罵的卻是路過的CD 03/20 20:40
→ Snoopy1111:看完整個判決,簡單講就是AB警員知道,也說要讓他接見 03/20 20:41
→ Snoopy1111:卻在那邊混~ 然後路過的CD警員不知道詳情,就被罵~ 03/20 20:42
→ Snoopy1111:所以法官說一片混亂中,至於實情是否如此,無從得知 03/20 20:42
※ 編輯: beyondthee 來自: 59.125.169.146 (03/21 09:23)
噓 Happylawyer:2樓 你在說啥? 北律若挺他 可不可以退我月費 03/25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