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eyondthee:XD 03/20 16:56
推 stackton:其實你看勘驗筆錄就知道法官出包了。勘驗筆錄被告跟警察 03/20 17:50
→ stackton:在爭執34條2項。被告有說明是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 03/20 17:51
→ stackton:之被告。如果警察知道他是律師,但不知道他是本案辯護人 03/20 17:51
→ stackton:警察應該是回答:「你是本案被告的辯護人嗎?」。但警察 03/20 17:52
→ stackton:不是這樣回答,反而是回答:「我們現在有偵查嗎?」。由 03/20 17:53
→ stackton:此就可以知道警察知道被告是本案的辯護人,所以才會進一 03/20 17:54
→ stackton:步爭執時間點問題,而跳過被告的律見權主體適格問題 03/20 17:54
推 beyondthee:我只是覺得 有錄影為證 法院都可以曲解解釋到這種程度 03/20 17:57
→ beyondthee:可見得有多少冤獄冤案 證人彼此間是同事耶 03/20 17:58
→ beyondthee:他們的證言的證據力 應該也不該如此高度採納吧.... 03/20 17:58
→ stackton:判決都把勘驗筆錄寫得那麼清楚,法官還要那樣認定,也許 03/20 17:59
→ stackton:我的經驗法則跟法官的經驗法則不同吧。 ㄎㄎ 03/20 17:59
→ alawyer:若非被告的辯護人,有哪位律師有閒情去警察局?逛街嗎? 03/20 18:08
推 stackton:報告樓上,去追女朋友啊。男律師跟女警官的搭配最近很夯 03/20 18:12
→ stackton:前一陣子就參加過二對這種男律師跟女警官的婚禮 03/20 18:15
推 beyondthee:我印象中台北地院的法官應該蠻強的.... 03/20 18:15
→ beyondthee:可是這篇判決的解釋和邏輯似乎有蠻多瑕疵與漏洞.... 03/20 18:16
→ alawyer:台北地院法官的落差,應該是全國之冠.... 03/20 18:17
→ Snoopy1111:姑不論這篇判決適不適當,我比較想知道各位道長覺得在 03/20 19:03
→ Snoopy1111:警局無法行使接見權時,罵髒話是最適切有效的手段嗎? 03/20 19:04
→ Snoopy1111:當然他媽的算不算髒話因人而異,但有陌生人對我講的話 03/20 19:05
→ Snoopy1111:我會覺得是公然侮辱 03/20 19:05
→ beyondthee:沒事隨便對別人說他媽的不適當 03/20 20:23
→ beyondthee:但因為行使法定接見權而被不法阻擋 激憤說出非常適當 03/20 20:23
→ Snoopy1111:激憤可以公然侮辱,那何不來個過肩摔直接有力? XDD 03/20 20:32
→ eric77:法官的重點不是強不強 而是態度問題… 03/20 22:47
→ tort:警察聽到他媽的會覺得被侮辱 法官是故意偏袒還是不食人間煙火 03/20 22:50
→ tort:這位法官可以去警察局待個一天聽聽警察們的發語詞 03/20 22:50
推 nel624:我認為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的可能性大很多 哈 03/21 08:46
→ deann:法官也許會覺得這些警察都是粗鄙之人阿 03/21 10:46
→ ffiva:如果那個警局現場只有一個被告,律師去,跟警察說要接見 03/21 18:45
→ ffiva:難道不是該名被告的辯護人?除非當天,該局裡面有很多被告 03/21 18:46
→ ffiva:但是不用特定哪個被告,律師說我要接見被告,就不該拒絕 03/21 18:47
推 Roawen:beyondthee大大的見解 哪天某個大律師開庭時亂詰問 重複發 03/21 20:36
→ Roawen:問 或主詰誘導時 審判長也應該震怒稱:他X的 回去翻法條啦 03/21 20:37
→ Roawen:如果對方不照法律程序來 罵這些話非常適當 那我也真服了你 03/21 20:38
推 qoomii:不讓接見程序合法性,和律師罵髒話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個人 03/21 23:01
→ qoomii:認為是兩回事。 03/21 23:01
推 beyondthee:判決理由與事實應該確定有矛盾和違背經驗法則 03/21 23:23
→ beyondthee:應該就拿這幾個點來上訴 撤銷改判機會很大 03/21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