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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nLin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之銘言: : 假設原告一審起訴100萬,一審全敗 : 二審上訴欲改請求80萬 : 聲明約有2種做法: : 一、80萬一部上訴。 : (20萬部分會一部確定。) : 二、聲明:(1)原判決廢棄;(2)二審減縮聲明為80萬。 : 請問二者有什麼效果上的不同?看起來都蠻像的 : 選擇第二種聲明有什麼好處嗎? : 二要繳的裁判費是100萬還是80萬? : (直覺認為是100萬,因為廢棄原審全部判決,那上訴利益應該是100萬才對) 是可以寫成: 1.原判決廢棄 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八十萬元。 不過因為二審可以擴張聲明,所以要看上訴請求之 八十萬與原審起訴請求之一百萬元間之關係為何, 如果是同一訴訟標的,則會變成全部未確定。 舉例來說,一審就受傷害請求精神賠償金100萬元,上訴請求改判80萬元, 則就未上訴之20萬元部分,亦會因此而未確定。 故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357號判例即謂: 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時,該判決全部之確定即被阻斷,嗣後上 訴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任意擴張其聲明,不受上訴期間之拘束。 以上是我的理解,不知是否有誤,尚請諸位先進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192.171
jorda:通常都要加"上開廢棄部分"吧...不加法官也會叫你加阿 05/09 16:33
Dalwin:第1項錯了。 依你的第2項,第1項應該加「於後開部分內」。 05/09 17:15
colinton:瞭解了,多謝指教,看來我遇到的法官比較仁慈。 05/09 17:37
pohan88:所以第一項不是直接代表廢棄全部判決,還是要看第二項決定 05/09 19:09
pohan88:是不是一部起訴? 還沒接觸實務,想請教一下 05/09 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