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ombieLawyer (ㄜㄜ 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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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法官成被告最佳辯護人?
時間Mon May 14 16:16:08 2012
http://udn.com/NEWS/OPINION/X1/7090561.shtml
法官成被告最佳辯護人?
【聯合報╱楊雲驊/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台北市)】 2012.05.14 03:21 am
澎湖檢察官吳巡龍等決定六月四日到最高法院靜坐抗議,對最高法院做出「法官依職權進
行調查的義務只限於對被告有利事項」決議表達不滿。最高法院發文指其「宜循法定程序
表達意見,倘動輒以民粹方式為之,對於整體法律秩序的維護並無助益。」
檢察官也是人民,對某項法律意見表達不同聲音有什麼不對?民主法治國家,任何人都享
有以訴願、陳情和集會遊行方式表達意見,即便是檢察官亦同。
如果人民行使憲法基本權利是對於「整體法律秩序的維護並無助益」,難道要人民不行使
基本權利才會對整體法律秩序有所助益?何以主張言論自由表達意見竟要循「法定程序」
?除法定程序以外,難道其他表達言論的途徑都應封鎖?再則,司法本屬國家公權力的一
環,尤其終審法院的意見動見觀瞻,影響重大,難道連聆聽不同意見的雅量都沒有?何必
非得以「動輒以民粹方式為之」而貶損?
最高法院決議口口聲聲是依據聯合國人權公約而解釋。事實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審判的法院,必須是無私、公正、公開。但按最高法院決議,
法院只負調查被告有利事項之義務,這是「公平」法院還是「偏袒」法院?以後對被告有
利之證據,辯護人不用主張、不用聲請調查,法官也要自己調查,否則就是違法判決,最
後就是被告也不用請辯護律師,因為法官就是被告最佳辯護人!
如果所謂「檢察官與法官聯手訴追被告」是不公平,那麼讓法官改投陣營,與被告聯手抗
衡檢察官就是公平?法院可以棄正確實施刑罰權以及被害人不顧,變成「只調查被被告有
利事項」的法院才是「公平」法院!檢察官若不表示反對,那才是有愧職守!如果司法當
局真的理直氣壯,又何懼吳檢察官預計的「登門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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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5.98.167
推 scott2009:這位檢察官告訴我們被起訴後可以到法務部靜坐抗議 05/14 16:30
推 hiphoprabbit:不知道被起訴後到檢察官家門口抗議會不會被告? XD 05/14 16:33
→ qoomii:本來就可以,君不見地檢署門口常常有抗議的人? 05/14 17:26
推 Unrecht:其實我覺得 楊教授跟最高院的函稿並不衝突啊 根本是不同層 05/14 22:12
→ Unrecht:次的事 楊教授說的是「吳檢是對的 他可以這樣做」 05/14 22:13
→ Unrecht:最高院說的是:「算了吧 我不會理你的」XD 05/14 22:13
推 dakkk:楊教授的主張應該是法官只需注意 不需要特別幫任何一方 05/15 00:37
→ dakkk:法官應處被動 而盡量少採主動 05/15 00:40
推 changchunlun:檢察官可以在法庭用積極舉證來表示反對 這最實在 05/20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