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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ㄧ開始所說的 這是個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主義的對決 而最高法院目前是傾向當事人進行主義的 但卡在第163條II項職權調查主義的遺蹟 所以不得不採取目的性限縮解釋 將該條所謂職權調查限縮在有利於被告的事項 而不及於不利之事項 而此所謂有利不利 都是事後的觀點來看的 即就判決後之結果及上訴理由主張來判斷是否有應予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之情形 蓋若不採此說 則會形成一種矛盾 使得法院不再立於公正第三者地位進行聽審 而直接介入犯罪之偵查 主動調查犯罪證據 則要貫徹所謂無罪推定原則 豈非難上加難? 況且依據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 提出被告犯罪證據之證明 以說服法院形成無合理懷疑之心證 本來就是檢察官責任 結果現在居然要擔任聽審的法官跳下來站在跟原告一邊 一起攻擊被告 那豈不又回到糾問主義的時代去了 更甚者如果原審檢察官未盡到實質舉證責任 一再以職權調查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而第三審法院若還允許之 則豈非架空現行法所規範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 而置被告於不利之地位? 況且在現行實務上檢察官會聲請職權調查情形 無非就是偵查中的證據蒐集不全 證明力有瑕疵,才會希望法院以職權調查之方式來加以補足 這明明就是當初起訴檢察官蒐證不足的責任 為什麼要被告來承擔? 而該未發現證據在經過長時間偵查與審判過程 早已佚失毀壞,難以調查 這時候還要求法院以職權調查方式來補救檢察官偵查階段蒐證的缺失 豈非緣木求魚? 我聽過ㄧ個最扯的例子就是當事人聲請再議了七次 最後一次檢察官終於起訴 惟該證物早已發還告訴人 檢警在發還七年之後才採集到關鍵性之證據 此時證物早已遭受污染,證明力極低 難道你還要法院不顧一切判決被告有罪嗎? 檢警若是不改變自己偵查蒐證技巧的問題 要法院的法官來替他們擦屁股 那我們還要檢警幹嘛? ※ 引述《didadi (林林總總拎拎走)》之銘言: : 我想說的只有一件事, : 一個社會最重要的就是公平正義, : 只要透過正當程序、合法方式所調查出來的公平正義, : 無論是檢察官或法官調查出來的,無論是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 : 都無損於公平正義需要被還原被伸張的本質, : 雖然在律師板說這個簡直是找噓。 : 更不用說很多證據在調查出來之前,你怎麼知道會對被告有利還是不利, : 如果要先設一把尺,只要會對被告不利就不調查,法官本身已然不公正了。 : 我是不管最高法院怎麼想為自家人解套省事, : 反正我會調查到底,最後是還被告清白也好、是讓被告罪嫌更重也好, : 可以做的事不做,法院關上這道門等同讓出路來給黑道開門, : 公平正義一件件累積起來不被伸張的結果, : 只會造成更多的社會案件遺毒甚深。 :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53.151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5/15 13:11)
CrazyMarc:那我們還要檢警幹嘛? XD 05/15 13:37
stackton:如果道歉有用的話,要檢警做什麼! 05/15 21:44
ixixet:前面還好,後面神來一筆之後...好文!XD 05/16 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