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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道長好 最近承辦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中遇到一個問題 假設丈夫婚前負債100萬元 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婚後財產清償本金50萬元、利息5萬元 本金部份依民法第1030-2第1項規定應追加為婚後財產這沒問題 至於利息的部份可否依民法第1017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也就是說婚前債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利息 視為婚後債務,因此就算是以婚後財產清償也不生追加計算的問題? 有沒有道長處理過類似案件或有相關的實務經驗可以參考? 萬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127.136